缅甸海关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第109位成员,其海关部门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社会福祉以及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海关部门在世界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的基本职责是执法、征税、货物清关以及确保货物符合规定。其中分类和估价也是海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分类
《缅甸海关税则》:从2012年4月1日起,2012年版的《缅甸海关税则》将替代2007年版的《缅甸海关税则》。该2012年版的《缅甸海关税则》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修订版的《协调制度》以及2012年版的《东盟协调关税术语》制订的。通过一致、可预测以及统一的商品分类解释,2012年版的《缅甸海关税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盟地区的贸易往来,同时也是东盟经济合作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2012年版的《缅甸海关税则》规定了从0%到40%的15种税率。
估价
在海关估价制度的背景下,缅甸海关部于1878年引进了国家概念体系中的实际价值;其定义请参见《海洋海关法》中第30条(a)和(b)项中的定义。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WCO)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的一位成员,缅甸海关部已准备在不久的将来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
海关程序
以下是现行有效的海关程序:
进口程序:根据现行的规章制度,所有的进口商品必须通过“申报单”(CUSDEC-1)来清关。和“进口申报单”一并提交的还有商务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发票、提货单/航运收据、包装清单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出口程序:在出口商品装运之时,应将“出口申请单”(CUSDEC-2)提交给海关部门,同时还应附上商务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发票、包装清单、销售合同、装船指示、信用证、商品样本以及其它文件。
过境:所有非国内消费以及过境贸易所进口的货物均需要填写规定的申报单,即“过境申报单”(CUSDEC-3),并附上以下文件:
-提货单、航空托运单或装车单;
-商务部发放的过境贸易许可证;
-商业发票;
-卖买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或卖方与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
-符合相关规定的担保书;如若不符则按现行法律处理。
临时进口:因来料加工而临时进口的货物,比如工业原料、专业人士使用的技术和专业工具、展览品、文化交易项目的附属品以及包装材料等可在一年内免征关税(需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出口)。
特殊指令下的进口清关:以下通过海运和空运进口的货物可根据特殊指令实现快速清关:
-易腐损货物;
-政府项目和企业急需的货物;
-活的动物;
-危险货物;
-尸骸。
关税:当进口应税物品时,所有相关的关税必须在交货之前付清。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如下:
-进口税
-商业税
-许可费
自由贸易区
缅甸已加入以下自由贸易区:
-东盟
-东盟-日本
-东盟-中国
-东盟-韩国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
-东盟-印度
-东盟-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