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在终止雇佣关系前,雇主和雇员需要留出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如下表中所示。
有两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
1) 通过通知终止合同
2)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通知即终止合同
通过通知终止合同
雇员和雇主均可以按照上表中所规定的提前通知期终止签署时未规定明确期限的合同。雇主可以通过支付与提前通知期相应的雇员薪酬来终止劳动合同。不过,享受劳动保障的雇员仍然有将雇佣终止行为是否有效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通知即终止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雇主和雇员都有权在不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健康原因
--由于行为不端引发讼案或类似原因
--导致员工一周以上不能工作的“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终止补偿(遣散费)
对于由于退休或者除辞职或者行为不端之外的原因导致雇佣终止的员工,雇主要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合同终止补偿。此类补偿金额按照每服务一年支付三十天工资的额度计算,并且使用退休或离职之日的员工当年全额工资为标准。不过,每服务一年支付的三十天工资的标准不能超过每半年确定的上限,此上限在2011年上半年为2623.23土耳其里拉。对于雇佣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情况,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高于上述上限支付补偿。
在规定的限额内支付的合同终止补偿免缴所得税。不过,超过此限额的补偿应该缴纳所得税。如果由于以下原因离职,员工有资格获得合同终止补偿:
a) 由于服兵役而离职(男性)
b) 退休(以从相关保险机构领取老年退休金或伤残津贴)
c) 女性雇员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自愿终止合同
d) 员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