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1994年投资促进中心法提供以下自动奖励和福利:
海关进口税免税
因投资而进口《海关协调商品和关税代码》中第82章、第84章、第85章和第92章所列农业和工业装置以及机器设备等,均免征关税。但除了专门用于教育、卫生和农业部门的商品外,所有免征关税的商品均要支付相应的处理手续或其它相关费用,或征收0.5%至1.0%的税费。
-交通工具依据类型征收进口税。气缸容量不超过1900的所有机动车辆需支付5%的进口税,气缸容量超过1900但不超过3000的机动车辆要支付10%的进口税。气缸容量超过3000的其它交通工具以及专门为雪地行驶设计的车辆、高尔夫球车和相似车型均要支付20%的进口税。用于商品运输的商用车,如卡车、自卸车和平板车等,要支付5%的关税。
-定额座位高于30名乘客的商用公共汽车、修配车、抢修工程车、流动陈列车、救护车、灵车以及摩托车免征进口税。
-上述第i条、第ii条和第iii条提及所有类型的交通工具均要支付12.5%的增值税(VAT),除了救护车免征增值税。
-任何非零税率的专用设备,只要向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申请,免税可在支付海关进口税及其它收费时授予。
所得税激励政策
(A)公司所得税
-加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税率为25%
-非上市公司税率32.5%
备注:
“非传统商品”表示
-园艺产品;
-除了加纳种植的可可豆以外的农业原产品和加工产品;
-除了木材和原木以外的木制品;
-手工艺品;
-本地制造的商品。
(B)免税
I. 免税期(自开始营业)
a). 房地产:从事建筑业的公司因销售或出租住宅物业所得收入自营业开始日期免征五年税费。
b). 农村地区银行:10年
c). 农业和农用工业;
-可可农场主和生产者——所得税免征
-养牛场——10年
-树木种植作物(如咖啡、油棕、牛油树脂、橡胶和椰子)——10年
-除牛和家禽以外的家畜——5年
-养鱼场、家禽和经济作物——5年
-农业加工——即将加纳生产的作物、鱼类或家畜转换为可食用的罐头或其它包装产品而非保留其原始状态的行业——5年
d). 废物加工(包括塑料和聚乙烯)——7年
e). 免税区企业/开发——10年免征,其后税率8%。
II. 位置激励(退税)
a) 位于除以下地点以外区域首府的制造业
-阿克拉及特马——退税25%
-其它地方——退税50%
b) 在最初为期5年的免税期之后,利用本地农业原料作为主要进料的农业加工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将根据其所在地点固定如下:
-阿克拉-特马——20%
-其它区域首府——10%
-区域首府以外——0%
-整个北部、上东部和上西部地区——0%
(C) 资本减免
资本减免可授予拥有应计折旧资产并在收入生产中使用这些资产的人。应计折旧资产按类分组,适用的资本减免率如下:
备注:未利用的资本减免可无限期结转。
结转损失
税收损失可结转五年,如五年时间后仍未使用则丧失。只有主要制造出口、农场经营和采矿产品的公司才有此权益。
投资担保
(A). 资本、利润和股息的自由转移
加纳的478号法案投资促进法为所有企业提供保证,包括任何属于外国投资的股息或净利润、获得国外贷款的贷款业务支付、销售或企业清算后的实收款项(除全部税款及其它债务后的净额)或任何归投资方所得利息的汇款等,均可通过任何授权的交易商银行用自由兑换货币自由进行汇兑。478号法案中提供的针对私人投资财产没收的担保依据为宪法。
(B). 非商业风险的保险
加纳为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公约的签字国。该公约为非商业风险的保险范围提供担保,如汇兑限制、违约、没收财产、战争和不合作主义等。
(C). 双重课税协议
加纳还利用双重课税协议(DTA)来合理安排来自全球税收来源管辖地的投资人的纳税义务,以免投资者发生双重课税的情况。目前,加纳已与法国和英国签署并认可了双重课税协议,另外还与德国签署认可了双重课税协议。也与比利时、意大利和南斯拉夫达成(但还未签署认可)了同样的协议。
(D). 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
加纳从双边关系层面承诺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迄今为止,加纳已经达成21个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IPPAs),其中一些已经批准认可,其它的还在等待批准。另有19个协议有待缔结。
已经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包括:丹麦王国、荷兰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来西亚共和国、瑞士联邦及联合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