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何种国籍,企业家可以按照以下法律文件的任何条款在加纳开设商业企业:
-1963年公司法(179号法令)
-1962年合伙关系法(152号法案)
-1962年商业名称法(151号法案)
最低外资要求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加纳企业家或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通常公司形式为合伙关系或有限公司。但是,按照1994年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478号法案)的要求,要求想要在贸易以外任何经济活动领域与加纳人成立合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支付1万美元的最低股本资本。在贸易领域,最低股本资本要求为30万美元。
外国股东要能满足该最低股本资本要求,可通过加纳的银行体系用现款转账的形式出资,或以专为成立该企业而进口的相当于股本资本价值的商品、装置和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或其它有形资产出资。进口商品必须有认可的检验公司出具的目的地检验报告,其中记载上述商铺内的价值和状况。企业或合伙人所提供服务的商誉不能用来满足最低外股资本的要求。
允许外国人百分之百拥有一家公司,前提是该投资者满足1994年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478号法案)中第19(2b)节的要求。除了进口贸易以外所有经济活动领域的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最低已付资本,相当于5万美元,进口贸易公司的最低股本资本要求为30万美元。如果是出口贸易或联络(对外)处,没有最低外商股本要求。
建立企业
申请注册一家公司可直接或通过代理或律师向总注册总署提出。一家公司只有在该公司的规章已提交给了公司注册官并且开具了公司注册证明以后,才算正式注册。提交要求的文件后需支付指定的费用。要求提交的资料包括:
-公司名称,且名称末尾为“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的性质
-公司第一批董事的姓名
-一份申明公司责任为有限责任的陈述书
-股份资本及其摊入无面额股票的划分
-一份申明该公司拥有一名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权力的陈述书
-按照公司法第202节的要求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与宪法和公司主管部门有关的任何其它法律条款
-对一家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与上述相似,但公众可以购买股份。
开始营业
在开始营业之前须提供该公司的更多资料,包括该公司的详细介绍以及一份合规声明。
该公司的详细说明在表3中提供,并且该表由公司董事和秘书签名。提供的信息必须包括:
-公司名称
-核准的业务
-董事(至少两名)及一名秘书的详细资料
-审计员的姓名和地址
-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和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保存股东登记簿的地址
-申报资本的金额;核准与已发行股票的数量、已支付金额(除现金以外)以及各类别到期应付金额。
合规声明按表4作成,其中说明与最低资本发行2.5万塞地有关的公司法中第28节,并且由公司的所有董事和秘书签署。应付资本发行需支付0.5%的印花税。一旦上述各表格填写完整并提交后,注册官向公司开具开始营业证书。
年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在组成公司18个月后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正式提出年收益备案,其中记载其已审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指在加纳以外地区成立但在加纳有营业场所的法人实体。它可以采取分公司、管理、股份、汇兑、注册办公室、工厂、矿山或其它固定营业场所等形式,但不包括代理机构,除非该代理人获得了代表境外公司进行谈判和订立合同的授权。
在上述营业场所成立后一个月以内,离岸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官递交以下资料:
-该公司特许、规章、备忘录及章程,或其它构成或规定了公司组织章程的正式副本的英语翻译件,
-以下内容的声明,一式两份
-名称
-商业性质或主要产品
-本地的姓名、地址和商业职务
-受权管理加纳业务的管理者
-核定股份的数量、已支付金额以及现款或其它形式的剩余应付金额
-在公司组建国家的注册办公地址或主要办公地点的地址
-在加纳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带有邮政信箱号码的地址
-该公司授权代表其接受诉讼文件送达及其它文件的代表者的姓名和地址
-对该公司任何财产收费的详细说明及副本,如果没有上述收费,则提供一份带有此意的陈述书
一旦收到上述文件,即在离岸公司注册官处完成登记注册且将详细介绍在公报上刊载。
离岸公司可邀请加纳公众认购其股份,但需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加纳本地公司的认购邀请和证券销售书的要求。但注册官可自行斟酌免除或修改部分上述要求。
每年或每不超过15个月的时间间隔,离岸公司必须提交一份损益帐户和资产负债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返还),供注册使用。
注册中使用的特许、法规、规章、章程或其它文件如有变更,应在变更生效日期后两个月以内提交给注册官。
公司登记注册所需各种表格可在注册总署获取。对于何种形式的公司可能最好地满足潜在投资者的需要,应获得主管部门的专业建议。
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获得上述建议:
注册总署署长
加纳阿克拉第118号邮政信箱注册总署
电话:(+233-302)662043/66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