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西方长达20多年的经济制裁一直以来严重束缚了缅甸经济的发展。舆论普遍认为,缅甸的经济封闭且脆弱。自2010年缅甸国会选举,这个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也将于2014年主办东盟峰会。这些举动象征着缅甸为重新融入国际社会正做出不懈的努力。2012年11月,缅甸颁布了新《外国投资法》,这部法律开放了缅甸原先封闭的国门,为我们中国投资者带来了许多商机。本文将从缅甸的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电信,外汇汇款等几个方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缅甸新《外国投资法》。
二、1988-2011缅甸外国投资情况
根据缅甸国家计划局及缅甸工商总会统计资料,自1988年至2011年,缅甸政府核准外国投资的数量已达400多件,金额达360亿美元。
累计至2011年底,缅甸主要外资来源国家/地区为:中国大陆(约139亿美元)、泰国(约95亿美元)、香港(约63亿美元)、韩国(约29亿美元)、英国(约26亿美元)、新加坡(约18亿美元)、马来西亚(约9亿美元)等。
主要投资业别为:能源发电、石油及天然气、矿业、制造业、旅馆业。
新法颁布前,缅甸的主要投资法令有两部: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The Union of Myanmar Foreign Investment Law)以及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The 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允许外国人投资的项目包括:农业、林业、矿业、工业、建筑业等其他经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核准行业的项目,限制较多。
此外,2011年1月27日,缅甸颁布了《经济特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Law),保证外资不受政治情况变更之影响。目前,至少3个经济特区正在开发中,包括靠近泰缅边界的DAWEI、临近仰光的Thilawa以及Kyaukphyu。那里铺有缅甸至中国天然气管线和临近之深水港,都已接近完工。
三、缅甸新外国投资法:
2012年11月2日,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颁布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以取代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新法还包括2013年第1号通令以及2013年第11号通令。
根据新法,外国投资人在缅甸设立企业的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由外国人100%拥有的独资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和缅甸的自然人、私营公司、合作社、国营企业合资设立的缅外合资企业。与缅方合资,外资需占至少35%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是MIC核准投资案件中最普遍的企业形式。
在缅甸,理论与实际操作往往有很大差别。因此,本文不仅仅会简单介绍新法,也会基于实地经验进行一些探讨。
1.房地产开发:
实践中,外商投资的地产项目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土地权属。在缅甸,外商投资的土地类型主要是:永久权土地、出让土地和政府租赁土地。
对于出让给当地人的,或者由当地人向政府承租的私有土地,不动产的开发商需要组建合资企业,开发的地产类型可以是建筑物、公寓、写字楼、商业地产、在工业区的独立屋或者廉价的住宅。通常情况下,当地人将土地权让渡给合资企业,换取合资企业的股份。
对于新型城镇、高尔夫球场、娱乐区、工厂、桥梁、高速公路、地下铁路以及与交通相关的建设项目,也要求合资,外商不得独资。
如果项目的土地是由政府租赁给项目公司的,则此类项目通常是以BOT方式建设,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则可以由外商100%独资。
在缅甸,外国投资者实际上不能购买土地,但他们可以在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批准后,从政府手里租赁土地,从今年开始,在获得MIC批准后,外国人也可以从私人手里租赁土地。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投资项目涉及到用地,则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将其投资申请提交给MIC审批之前,与土地所有者(政府或私人)签署土地租赁协议。
目前,缅甸国内,政府可以直接将土地租赁给外国投资者,但这大多是在BOT项目中;更多时候,则是当地人先从政府处承租到土地,然后将土地让渡给合资公司开发,当地人则换取合资公司的股份。
2.电信:
缅甸政府希望在2013年年中之前,通过通信与信息技术部(MCIT)管理的竞标程序,对外发放两张全国性移动电信牌照。根据MCIT发布的资格预审规则以及1/2013通令,竞标对于当地企业没有正式要求。资格预审规则主要是针对国际电信运营商,但也有可能由这些运营商与当地或外国参与者组成一个共同体来投标。
在缅甸,网络设备销售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可以是100%外资。由此,网络提供商有可能取得MIC的批准进入缅甸投资。本地及国际电邮服务及网络支持服务方面的外商投资,则需要预先取得MCIT的批准。
3.分销、贸易、批发和零售:
新法修改之前,缅甸法律本就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分销他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对于货物可以卖给谁并没有限制,比如说,一家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将它的产品直接卖给零售商。但不允许所有外商投资公司包括合资企业在缅甸进行“贸易”活动的。新法修改之后,此项政策有所变化。但具体哪些非自产产品可以分销,有待政府进一步明确。同时,得到商务部事先批准后,外商也可以从事批发。
缅甸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于大型的现代零售业。外资允许拥有并经营面积在1200-1900平米之间的超市,以及面积在4600平米以上的大卖场。而对于小于上述面积的零售店,则要求不得开设在太靠近本地商户的地方,并且必须主要销售本地产品。零售店如果是以合资形式设立的,则法律要求本地人须至少持有40%的股份。
除了上述提到的零售业务之外,其他的零售业务有望在2015年得到允许(汽车和摩托车零售行业除外),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在3百万美元以上。此外,此类企业将不得享受税收豁免。对于酒精类和烟草类产品的零售政策,则另有区别。
4.外汇汇款:
新《外国投资法》允许外汇汇款通过授权银行按规定汇率进行交易。《外汇管理法》也为外汇汇款提供了一些指导,其中包括:外资公司有权持有外汇及外汇银行账户;外资企业经常账户下的汇入/汇出行为不设限制;在经MIC(适用于MIC注册公司)或央行(适用于其他公司)的检查与批准后,外资企业可将其所持有的外汇再转至海外。
实际操作过程中,外资企业须在缅甸设立一个资本金账户,以接收拟汇入的资本金和贷款。另外,对于资金汇出,外资公司可以在任何持有许可证的缅甸银行开立外币和缅币账户。一家经MIC审批设立的外资公司如需对外支付股息、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则需要事先取得MIC的批准,然后才能通过银行汇付款项到境外。(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吴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