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其成立的目的、类型、经营活动性质、参与人员(成员)组成如何,所有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实体均须登记注册。
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须进行无法人权利的登记注册。
国家法人实体注册与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备案登记是由司法部实行,阿拉木图区域金融中心的法人实体注册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实行。
对银行、具有国家和地区身份的公共和宗教实体(包括政党、外国和国际非商业非政府联盟的分支机构及代表处)办理国家(备案)登记、重新登记和清算登记的机关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的登记服务与法律支持委员会。
对具有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相关地区地方身份的公共和宗教实体、基金会和法人协会进行国家注册、重新注册与清理注册,以及,对前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代表处进行备案登记、重新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机关为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地区司法部。
对创建、重组和清算的法人实体进行国家(备案)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对前述机构的分支结构和代表处(除必须在委员会登记的以外)进行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机关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的各地区(市)司法局。
有关法人实体注册的国家服务类型
目前,有关法人实体注册的所有服务均通过人口服务中心进行: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重新登记)以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重新登记);
-法人实体营业注销的国家登记以及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销登记;
-向不属于个体户的法人实体以及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颁发公司章程(条例)副本;
-向国家数据库“法律实体”的机构颁发证书;
-对不属于个体户的法人实体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成立文件以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条例作出更改和修订并进行国家登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4月12日第112号法令批准的有关法人实体国家登记以及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备案登记指令,对 需要向人口服务中心提交的文件清单作出了规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国家注册以及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备案登记》法律第12条,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形式设立的注册机关(2009年12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1号政府决议”)颁发的证书为证明法人实体国家注册(重新注册)或分支机构(代表处)备案登记(重新登记)的正式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的颁发可于“电子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该门户网站目前已对外开放。
法人实体注册登记中的电子服务
相关注册程序可以使得小型企业在国家注册登记时免受拒绝。
中大型企业的注册登记也可自主选择是否通过“电子政府”门户网站进行。
为简化行政程序,“电子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了出具以下电子证明文件的可能:
-“证明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已注册的文件”;
-“证明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存在的证明文件”;
-“证明法人实体参与其它法人实体的证明文件”;
-“证明个人参与其它法人实体的证明文件”;
-“证明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所有注册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
-“证明对法人实体的公司成立文件最新变化的证明文件”;
-“证明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一个给定日期已注册的证明文件”;
-“证明法人实体权力负担(扣押)的证明文件。”
此外,目前正在进行将重要社会服务——“法人实体营业注销的国家登记”——转为电子形式,计划实施日期为2013年之前。
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联系方式: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市左岸欧仁保尔(Orynbor)街内阁大厦13号门廊
邮编:010000
电话:+7 (7172) 74-07-37,
总局传真:+7 (7172) 74-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