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国从事某些特殊活动时必须获得特许。在以下领域经营特殊活动时应办理许可证:
为获得许可证及其附件(如有分项活动),应向许可方(主管机关,根据活动的不同领域)递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实体:法人实体申请者的章程(出口和进口作业除外)和国家注册证书复印件(若未能提供参照原件,则应递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户:个体户申请者的国家注册证书复印件(若未能提供参照原件,则应递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5)申请者税务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若未能提供参照原件,则应递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6)许可证费用支付收据的复印件(若未能提供参照原件,则应递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7)符合资格要求的信息和资料。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及按照哈国法律规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授权政府机关,特许从事金融领域和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时,可对资料清单提出其它补充要求。
为在特许活动范围内办理许可证附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根据分项活动的资格要求提供其它信息和文件。
电子特许
“电子特许”国家数据库可网络递交申请许可证而需要的所有资料。详见www.elicense.kz。
许可证签发期限
-递交所需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核能应用、金融活动和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30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特许方没有向申请方签发许可证及(或)其附件,或者,没有提供许可证拒签理由的说明,那么,即可视为许可证及(或)其附件自签发期限到期之日起已签发。特许方应于签发期限到期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方签发适当的许可证及(或)其附件。否则,即可视为许可证及(或)其附件已收到;收到许可证之前,说明特许方收系文件资料之日的清单复印件即为活动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未经许可的活动可能会招致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罚款及没收公司因未经许可证活动而得到的收入。未经许可活动的所有相关交易无效;不满足规定日期以及违反特许规则的企业清算之时的交易应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