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目前采取自由的货币制度,对资产的转移或该国商业活动的运行无任何限制。
自2001年开始,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与该国政府合作,逐步实施货币自由化的政策。
货币兑换自由化的主要目标是彻底废除资产转移的限制,对货币运营采取信息统计与分析监控,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决策的基础。
2007年1月1日,按照2003-2004年及2005-2007年货币制度自由化的计划,采取了本国货币绝对自由兑换的如下基本原则:(1)废除资本转移特许制度并开设外国银行往来账;(2)解除公司企业国内货币市场兑换的限制;(3)实施货币汇回本国要求管制的新系统。
当前哈萨克斯坦货币管理的目的是协助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的国家政策,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具体而言,货币管理的目标包括:(1)建立货币及贵重物品在哈萨克斯坦流通的程序;(2)为哈萨克斯坦进一步纳入全球经济创造条件;以及,(3)维护货币运作及资本流通的数据库。
仅涉及外币汇兑操作(外汇局活动)时需要特许。
为收集资本转移(金融贷款)、外国直接投资、商业信贷以及外国银行账目的统计数据,该国设立了登记和通知的制度。前述制度范围内收到的信息用以形成收支差额、国际投资状况和外债总额的统计与分析数据。
登记与通知制度仅涵盖大额的资本转移操作:超过500,000美元(或等值)的资本(商品、金钱)流入以及超过100,000美元的资本(商品、金钱)流出。
登记制度旨在为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提供一份文件(合约)副本,基于此,可在资本转移操作进行之前实现操作,而通知制度则要求在进行操作之后提供有关资本转移操作的信息(包括一份合约副本)。登记与通知制度仅对哈萨克斯坦居民适用。
为确保哈萨克斯坦国内货币市场的货币供应,该国货币法规确定了货币汇回本国的要求,具体包括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以下银行往来帐:
1)以本国及外国货币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出口;
2)因货物(工程、服务)进口由居民向非居民转移的本国及外国货币——如果非居民未能完全和(或)部分履行其义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适用法律,货币汇回本国的周期完全取决于外部经济合同的条款。对货币汇回本国之后的进出口交易无限制。对货币汇回本国的要求仅对哈萨克斯坦居民(公司实体和企业主)适用。
货币汇回本国的管制涵盖价值超过50,000美元的对外贸易合同,在为合同本国居民一方服务的商业银行拥有合同标识号码。
但是,由于外部冲击的风险,《货币管理和货币控制法》确定了有关哈萨克斯坦经济安全及其金融制度稳定性的及时反应机制。
尤其是,如果通过其它经济政策措施无法解决问题时,该法还确定了按照“特殊货币制度”临时实施特定货币兑换限制的可能,例如:(1)对于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或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无息存款,对指定期限的货币交易指定金额进行分配的要求;(2)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取得货币交易特种许可证的要求;(3)哈萨克斯坦居民在本国市场收到外币收入强制出售的要求;(4)对外国银行账目使用的限制,确定货币汇回本国的时间期限,以及,设立对货币交易规模、金额和货币的限制。
“特殊货币制度”仅可由哈萨克斯坦总统在与政府和国家银行进行磋商后通过,且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迄今为止,哈萨克斯坦尚未采取“特殊货币制度”。
*来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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