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亚美尼亚共和国征收以下国税和地税项目:
国税:利润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
法律可规定并出台周转税、推定税或许可费来替代上述税种。
地税:财产税、土地税、利润税。
纳税人:亚美尼亚的利润税适用于居民(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以及非居民(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外设立的组织及其在亚美尼亚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
应税利润:利润税的计税基数是商品、服务、资产和其它财产销售总收入减去依法可扣减的总支出后得出的正差额。
利润税税率:居民和已注册非居民的利润税税率当前是应税利润的20%。
报告期:纳税人需要在报告年度次年的4月15日之前向地方税务局提交利润税申报表。利润税的税款应在报告年度次年4月25日之前汇至国家财政预算帐户上。所有公司的报告年度结束时间均为12月31日。在计算利润税之时,收入和支出将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
增值税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那些在亚美尼亚境内开展经济(企业)活动以及实施应征增值税交易项目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应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
•有偿交付(供应)商品;
•在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基础上提供劳务;
•免费(部分免费)交付商品以及提供劳务;
•依照“自由流转进口”关税政策进口的商品。
增值税税率:应税营业额的20%。
优惠政策:亚美尼亚《增值税法》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交易类型(这些交易并非超出增值税的范畴)以及活动类型(保险、大部分的金融和财务活动、科研活动、报纸杂志的销售,以及国际组织针对亚美尼亚境内实施的项目而提供的贷款和赠款所衍生的商品采购/供应以及服务提供),以及其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交易事项。通常而言,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于从亚美尼亚出口的商品和服务。零税率和免征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在免征的情形中,已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将无法获得退税。
报告周期:每个季度;如果上一年度的应税营业额超过1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相当于25万美元)的话,则报告周期为每个月。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于报告周期次月第20号之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对其所供应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可通过电子形式开具,也可以填写税务部门提供的纸质发票。
电子申报:从2012年1月1日起,上一个报告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5835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相当于14.5万美元,即超过增值税纳税门槛)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通过电子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请表。
所得税
纳税人:在亚美尼亚,居民以及非居民个人均需缴纳所得税。
征税对象:对于亚美尼亚共和国居民而言,征税对象是其在亚美尼亚境内以及境外收到的应税收入;非居民只需为其从亚美尼亚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类型:工资与薪金、利息、捐款和援助收入(除非属于免征的特殊情况)、版税、租金收入、实物福利、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所得等等。对于大部分的雇员,其雇主将预扣其所得税并上缴给税务部门。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指得是纳税人总收入在依法按照亚美尼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相关项目之后的正差额。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国内生产以及进口的酒精饮料、烟制品、汽油和柴油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税率视具体产品而定(有关海关税费的详细信息,欢迎访问:www.customs.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