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政策
根据《投资促进法》(B.E. 2520),投资促进委员会有权给予以下鼓励、保证和保护政策。
鼓励措施
税收优惠
- 免除/降低机械设备的进口税(第28/29条);
- 降低原材料或重要材料的进口税(第30条);
- 免除法人所得税和股息税(第31/34条);
- 法人所得税降低50%(第35(1)条);
- 运输、电力和供水成本双倍扣除(第35(2)条);
- 额外扣除设备安装或施工成本的25%(第35(3)条);
- 免除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或重要材料的进口税(第36条);
非税收性优惠
- 允许外国人进入泰国以便考查投资机会(第24条);
- 允许向泰国带入熟练工人和专家从事投资方的经营活动(第25/26条);
- 允许拥有土地(第27节);
- 允许带走外汇或用外汇向国外汇款(第37条);
保证
- 政府不会对投资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国有化(第43节);
- 政府不会开展与投资方的经营活动开展竞争的新经营活动(第44条);
- 政府不会垄断与投资方产品相似产品的销售(第45条);
- 政府不会对投资方的产品实行价格管制(第46条);
- 政府将始终准许出口(第47条);
- 政府不会通过免征进口税的方式允许任何政府机构、政府组织或国有企业将投资方生产的任何种类的产品进口到泰国(第48条);
保护
- 对进入泰国与投资方生产的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收取额外的进口费用,费率不超过国外保险费和运费的50%,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第49条);
- 如果投资委员会认为第49条不足以保护投资方的经营活动,则其将通过禁止进口与本地产品类似的产品来加大力度(第50条);
- 如果投资方在开展所投资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阻碍,则主席有权提供任何适当的帮助(第51条)。
投资促进相关的政策和准则
该公告应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提交的申请(投资促进委员会)。
由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和投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形势,并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国家发展政策保持一致,以便加强国家竞争力并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投资促进委员会兹此对相关投资促进政策和准则进行了调整。
根据《投资促进法》(B.E 2520)第16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中的规定,投资促进委员会兹此制定了如下投资促进政策和准则:
1. 以下公告应予废止:
1.1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颁布的关于投资促进政策和准则的第1/2543号公告;
1.2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为技术技能和创新方面投资给予额外优惠权益的第3/2549号公告;
1.3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电器产业长期连续投资项目的第5/2549号公告;
1.4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鼓励长期连续高额投资项目并特别关注电子电器产业的第8/2549号公告;
1.5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颁布的关于推动工业部门与教育机构之间研发合作的第1/2550号公告;
1.6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技术技能和创新方面投资所给予的优惠权益的第6/2552号公告;
1.7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可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类别、规模和条件的第10/2552号公告;
1.8 投资促进委员会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向技术技能和创新方面投资给予额外优惠权益的第11/2552号公告;
2. 如果投资促进委员会或者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任何公告与本公告之间存在不符之处,则应以本公告为准。
3. 投资促进愿景
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了以下投资促进愿景:
促进吸引外来投资以及泰国企业到国外开展有价值的投资,以便增强泰国的竞争力,战胜中等收入陷阱,并实现自足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4. 投资促进政策
为实现所提出的愿景,投资促进委员会制定了如下投资鼓励政策:
4.1 促进可帮助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各类投资,鼓励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价值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公平竞争以及包含性发展。
4.2 鼓励环保、节能或使用替代能源项目的投资,以达到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4.3 配合地区优势,鼓励产业集群的建立,增加产业链的价值。
4.4 促进南部边境地区的投资,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并进而带动当地的安全稳定。
4.5 鼓励经济特区的投资,尤其是边境地区工业区内外的投资,与邻国经济接轨,并为进入东盟经济共同体作好准备。
4.6 协助泰国企业海外投资,提升泰国企业的竞争力,并加强泰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5. 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类别
5.1 可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应属于此中所规定的相关行业。
5.2 以下经营活动属于受特殊鼓励并对国家发展有利的行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设免税上限:
种植经济树木(不包括桉树);
创新产品设计和开发中心;
制造飞机机体、机体部件和其他重要部件,比如发动机、飞机部件、螺旋桨和航空电子设备等;
电子产品的设计;
软件;
利用垃圾或者垃圾产生的燃料产生电力或开展蒸汽发电;
能源服务公司(ESCO);
工业区或技术工业区;
云服务;
研究与开发;
生物科技;
工程设计;
科学实验室;
校准服务;
职业培训中心。
6. 项目审批准则
投资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以下项目审批准则:
6.1 提升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
6.1.1 项目的增加值不得少于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农业和农产品、电子产品及部件以及钢材加工中心的增加值不得少于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
6.1.2 必须使用现代化的生产工艺。
6.1.3 必须使用新机器。
如果使用国外进口的旧机器,则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1)如果所使用旧机器自生产当年算起至进口当年为止未超过五年的,则该等机器可以应用于相关项目,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之时计为投资资本,但不能享受进口税减免。机器的性 能、对环境的影响和耗能情况,包括公允价值的评估等等必须得到可信赖机构的认证。
(2)如果所使用的旧机器自生产当年算起至进口当年为止已超过五年但不足十年的,则只有冲压机方能应用于相关项目,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之时计为投资资本,但不能享受进口税减免。机器的性能、对环境的影响和耗能情况,包括公允价值的评估等等必须得到可信赖机构的认证。
(3)当认为适当之时,海运、空运和模具制造之类的经营活动可以使用自生产当年算起至进口当年已超过十年的旧机器,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之时计为投资资本,但不能享受进口税减免。
具体按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的规定执行。
6.1.4 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的项目,自全部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取得ISO 9000或ISO 14000标准认证或其它同等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将减少一年。
6.1.5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应遵循1998年5月25日及2004年11月30日出台的内阁决定,如下:
(1)国有企业根据1999年《国有企业法人化法》投资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投资优惠政策。
(2)对于“建设-转让-经营”或“建设-经营-转让”模式的项目,项目所属的政府机构必须在发出任何投标邀请函之前将其项目提交到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查,并且在投标之前必须向投标人告知其应享的任何优惠权益。原则上,如果私人承包商必须向政府机构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话,投资促进委员会将不给予该项目任何优惠权益,除非与政府对该项目的投资相比这笔费用是合理的。
(3)对于“建设-所有-经营”模式的项目,包括由私人租赁或管理并向政府支付租金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应适用普通的投资促进准则。
(4)对于根据1999年《国有企业法人化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情况,如果私有化之后需要扩大经营,则只有出于扩大经营目的做出的投资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权益。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按照普通投资促进准则授予相关优惠。
6.2 环境保护
6.2.1 为保护环境质量并减少环境影响,必须制订充分而有效的相关指南和措施。对于一个具备潜在环境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对其设厂地点和污染处理方式进行特别审核。
6.2.2 如果项目或者经营活动的类型或规模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则该等项目或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环境保护法规或者内阁的有关决议执行。
6.2.3 位于罗勇府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促进委员会于2011年5月2日颁布的、关于罗勇地区工业投资促进政策的第Por 1/2554号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6.3 最低投资金额和项目可行性
6.3.1 每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是100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除非本公告随附的可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经营活动表中另有说明。
对于以知识为主导的服务项目,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应基于本公告随附的可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经营活动表中所列出的最低每年薪资支出。
6.3.2 对于新投资的项目,其负债权益比率不得超过三比一。对于扩大投资类型的项目,其负债权益比率可视实际情况来确定。
6.3.3 对于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超过7.5亿泰铢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具体要求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外商持股比例准则
对于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规定了以下外商持股比例准则:
7.1 对于从事《外资企业法》(B.E. 2542)“表一”中所列经营活动的项目,泰籍股东的持股总数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
7.2 对于从事《外资企业法》(B.E. 2542)“表二”和“表三”中所列经营活动的项目,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没有任何限制,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7.3 当认为适当之时,投资促进委员会可以对符合投资优惠权益的特定经营活动设置外商持股比例方面的限制。
8. 投资促进区
投资促进委员会明确了如下投资促进区域:
8.1 二十个低收入的府份,如:胶拉信,猜也奔,那空帕农,南,汶干, 武里喃, 帕,马哈沙拉堪, 莫拉限,夜丰颂, 益梭通, 黎逸,四色菊,沙功那空, 萨缴, 素可泰,素辇, 廊磨南蒲, 乌汶以及庵纳乍能。
8.2 经济开发特区。
8.3 获准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科学技术园区。
9. 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准则
投资促进委员会制定了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两种模式,如下:
9.1 按经营活动类别给予的投资优惠权益
投资促进委员会按经营活动的重要性规定了以下两类优惠权益:
9.1.1 A类包含了一系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机器和原材料进口税优惠以及其他非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该类别共分为四个子类,如下:
A1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免征八年的企业所得税,无免税上限;
- 免征机器进口税;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A2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免征八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
- 免征机器进口税;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A3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免征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除非在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经营活动类别表中特别注明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免税上限;
- 免征机器进口税;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A4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费用和流动资金);
- 免征机器进口税;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9.1.2 B类包含了一系列只能享受机器和原材料进口税优惠以及其他非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该类别共分为两个子类,如下:
B1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免征机器进口税;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B2类,可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 出口产品制造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或重要材料免征一年的进口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酌情延长免税期限;
- 其他非税收性质的优惠。
9.2 基于项目价值给予的优惠权益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推动企业投资于那些对国家和工业总体有利的经营活动,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项目的价值规定了如下额外优惠权益:
9.2.1 有利于提升竞争力
如果项目存在以下方面的投资或支出(9.2.1(1)以及9.2.1(2-6)项中所述的100%投资和支出):
(1)科技和创新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包括企业内部研发、外包给泰国国内机构进行研发,或者与国外机构共同研发。
(2)经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可的、向技术和人才发展基金、教育机构、专业培训中心、研究机构或者泰国政府科技部门投入的资金。
(3)为泰国国内研发技术的商业化而支付的知识产权收购/许可费用。
(4)参加先进技术的培训。
(5)为泰国国内供应商(泰籍股东持股比例至少应达到51%)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和技术协助。
(6)产品和包装设计:公司内部设计或者外包国内其他企业设计,并且得到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认可。
具体按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所规定的相关准则执行。
所享受的额外优惠权益如下:
(1)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或支出不低于项目前三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或者不少于两亿泰铢的话(以金额更少的那项为准),则企业可再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但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2)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或支出不低于项目前三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二,或者不少于四亿泰铢的话(以金额更少的那项为准),则企业可再免征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但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3)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或支出不低于项目前三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三,或者不少于六亿泰铢的话(以金额更少的那项为准),则企业可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但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额外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上限是上述投资和支出金额的百分之二百。
9.2.2 有利于去集中化
位于第8.1条中所述投资促进区域内的项目可享受以下额外优惠权益:
(1)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但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如果项目从事的是可免征八年企业所得税的A1和A2类经营活动,则在八年免税期满之后,该项目符合优惠条件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净利润还可以额外享受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2)自项目取得首笔收入之日起,允许将运输费、电费和水费计为成本在净利润中双倍扣除,优惠期为十年。
(3)自项目取得首笔收入之日起,除了正常折旧以外,还允许将25%的项目基础设施安装费或建设费计为成本从净利润中扣除,优惠期为十年,企业可选择从一年或者多年的净利润中扣除上述费用。
9.2.3 有利于工业区开发
在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区或工业村设立工厂可再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但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八年。
基于项目价值的优惠权益不得适用于那些按规定条件必须在工业区或者工业村内设立工厂的项目。
9.2.4 可申请基于项目价值之优惠权益的项目
(1)从事A类经营活动的项目可以在申请投资优惠之时或在享受投资优惠之后申请基于项目价值的优惠权益。
如果是在享受投资优惠之后方才提交申请,则无论该项目是否已开始营业并取得收入,其均可申请基于项目价值的优惠权益。在申请基于项目价值之优惠权益当日,该项目依照《投资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和免税额度应当仍未用完。
(2)从事B类经营活动的项目可以基于9.2.1(有利于提升竞争力)以及9.2.2(有利于去集中化)中的规定申请基于项目价值的优惠权益,但只能在申请投资优惠之时申请基于项目价值的优惠权益。投资促进经营活动清单中明确规定不可享受基于项目价值之优惠权益的经营活动则不在此列。
10. 对提高生产效率给予的优惠权益
为了改善生产效率并提升竞争力,投资促进委员会允许对那些已获准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免征以下机器的进口税:
10.1 用于研发目的机器;
10.2 用于污染预防和处理的机器;
10.3 电子产品及部件生产项目中用于替换旧机器或扩大原有生产能力的机器,无论该项目是否已开始全部投产。
11. 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
为确保依照相关投资促进条件有效授予并正确使用免税优惠权益,并且为了明确评估给予投资优惠权益是否值得,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必须按照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报告其项目的经营业绩;投资促进委员会委办公厅审查之后再允许其使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权益。
12. 附则
对于根据投资促进委员会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颁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电器产业长期连续投资的第5/2549号公告或者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鼓励长期连续高额投资项目并特别关注电子电器产业的第8/2549号公告而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人士,如果该等人士在本公告生效之后再次提交投资优惠申请,则其应根据上述两项公告享受相应的投资优惠权益(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