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注册制度
根据黎巴嫩法律规定,在黎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根据公司形式的不同,履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1. 合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这类公司必须依法在其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同时还需向经济贸易部注册。为此,必须准备下列文件:
(1) 向经济贸易部注册
a. 申报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注册资金;
b. 外国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c. 在黎分公司或办事处章程全文。
上述文件必须得到总公司所在地相应权利机构的认证,以及相应机构的担保。有关外国公司还必须指定一名代表,对其在黎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业务活动承担签约责任,并代表公司以原告、被告或其他身份出席各级法庭审理。
经济贸易部接到上述文件后的2个月内,在收取相应费用后,开具证明,显示上述外国公司完成了所需手续。
对公司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金,或者更换代理人,都必须向经济贸易部进行申报。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或者宣布破产,也必须履行同样手续通知经济贸易部。同样,经济贸易部也将对有关申报开具证明。
在上述申报手续没有得到履行时,有关公司不得向业务客户或第三方宣称已经对公司章程,或其它方面进行了变更。
如果外国公司的业务以金融业务为主,该公司应该在每财政年度的头3个月内,向经济贸易部提交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所做的公司经营状况文件。这些文件应由该公司代理人核对无误。
(2) 向工商局注册
A. 申报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a) 除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以外的合伙人姓名,及其出生日期、地点,以及国籍;
(b) 公司名称;
(c) 公司形式;
(d) 公司目的;
(e) 公司在黎巴嫩或在国外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地点;
(f) 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管理、经营或签约的人员或第三方人员的姓名;
(g) 注册资本。
B. 公司章程摘要。
对公司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金,或者更换代理人,都必须向工商局进行申报。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或者宣布破产,也必须履行同样手续通知工商局。同样,工商局也将对有关申报开具证明。
2. 其它形式公司
其它形式的公司必须为其分公司或办事处,在该管辖地区的工商局注册登记。外国公司代理人应提交一份公司章程摘要和一式两份申报表,内容包括:
(a) 合伙人姓名,及其出生日期、地点,以及国籍;
(b) 公司名称;
(c) 公司形式;
(d) 公司目的;
(e) 公司地址,以及公司在黎巴嫩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地址;
(f) 注册资本;
(g) 授权以公司名义从事管理、经营或签约的合伙人或第三者的姓名。
二、有关外国公司的法律制度
1. 公司资格的认定
尽管黎巴嫩对外国公司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无论外国公司属于何种类型,只要其获得本国法律正式认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在黎巴嫩均获得承认。
外国公司在黎资格认定的问题涉及一系列黎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外国公司为其在黎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工商注册的法律法规。该外国公司的所属类型是否得到黎法律承认无关紧要,关键是有关外国公司必须根据其本国法律获得法人资格。举例来说,英国的合股经营公司(partnership)(注:与合股法人公司不同)不能在黎获得法人资格,因为根据英国本国法律,这类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同样,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公司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才能成立,而该国政府已经撤销了该项批准,那么,该公司也就不再获得黎资格认定。
上述规定尤其适用于那些在本国被国有化了的外国公司。无论是公司资格认定本身(特别是当该外国公司章程所依据的外国法律与黎巴嫩法律相抵触的时候),还是某些措施与在黎外国公司发生冲突时,例如无偿国有化的情况下,对外国公司的资格认定均属于黎法律法规职责范围。因此,被无偿国有化的外国公司在黎巴嫩所有的财产,将不会转移给有关的国家。
2. 外国公司享有的权利
原则上,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黎巴嫩均享有全部的民法权利,在这方面与他们享受其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一样没有区别。不过,在涉及到不动产的实际权利方面,黎巴嫩法律对外国人有相对的限制。
信息来源:驻黎巴嫩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