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企投资最快增长地
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欧债危机给欧洲带来了巨大变化,也给中国企业投资欧盟带来了新机遇。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对欧盟投资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在欧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近2000家,投资存量超过315亿美元,比2008年年末增长了8.9倍,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增长了1.9倍,对香港地区、东盟、美国主要对象投资存量则分别增长1.6倍、3.4倍和6.1倍。欧盟已成为中国企业第二大直接投资目的地。
另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2年,欧盟吸引中国投资净流入为35亿欧元,2008年则为净流出0.4亿欧元;同期欧盟自全球吸收外资仍未恢复到欧债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根据国际私募股权基金ACAPITAL提供的数据,2012年,中国企业对欧盟并购金额高达126亿美元,同比增长21%,欧盟连续两年成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海外并购目的地。
在欧债危机仍然持续的大背景下,欧盟将吸引外资作为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欧盟成员国日益重视来自中国的投资,不少欧盟成员国与中方合作,加大了对华招商引资力度,波兰甚至为吸引中国投资还专门设立了“走向中国”网站。
近年来,中国企业投资欧盟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投资领域看,中国企业对欧盟制造业的投资明显增多。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在中国对欧盟投资存量中,制造业存量资产位居第三,达63.0亿美元;仅2012年一年,中国企业对欧盟制造业投资已达18.1亿美元,同比增长1.8倍,占当年对欧盟投资总额的29.5%,高居首位。2012年,中国企业一些大的并购项目涉及欧洲具有传统优势的工业品制造领域,例如三一重工收购德国老牌机械巨头普茨迈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工收购波兰HSW工程机械事业部;山东重工收购全球豪华游艇巨头意大利法拉帝集团75%控股权;光明集团收购英国谷物食品制造商Weetabix等。(二)从投资方式看,中国企业以少数股权方式对欧盟的投资增多。近两年,中国企业在对欧盟开展大项目投资时越来越注重与欧盟企业加强合作,尤其是涉及欧盟国家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敏感性行业的投资并购。这是中国企业在对欧盟投资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的结果。据ACAPITAL提供的数据,2012年,中国对欧投资金额的58%属少数股权投资。如中国国家电网收购葡萄牙国家电网25%的股权;中国投资公司购买英国泰晤士水务8.68%股份和希思罗机场10%股份;山东重工收购德国叉车制造企业凯傲集团25%股权等。以少数股东形式入股欧盟企业,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收购审查,而且在后续合作中更有利于学习欧方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三)从投资地域看,中国企业对欧投资主要集中于欧盟核心国家。经过近30年的布局,中国对欧盟投资逐步形成西欧、北欧、南欧和东欧四大地域。在北欧,中国企业主要投资于瑞典;在西欧,中国企业主要投资于德国、英国、法国和荷兰;在南欧,中国企业主要投资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在东欧,中国企业主要投资于匈牙利和波兰。2012年,中国企业对欧盟超过1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投资遍布上述主要地区,其中英国、法国、德国等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欧盟的首选。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企业对英国、卢森堡、法国、德国、瑞典、荷兰6国直接投资存量占对欧盟投资存量总额的90.3%,其中卢森堡因为避税地的关系成为中国企业对欧商务服务和金融业投资的首选国家,占比达28.5%。
全球投资政策变化趋势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投资政策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悄然发生变化。在国内层面,如何引导外国投资最大限度地为本国可持续发展和内生增长服务成为各国外资政策的考虑重点。在国际层面,区域贸易自由化协定安排下的国际投资协定不断增多,大有取代传统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趋势,有望推动未来国际投资合作进一步迈向一体化。
(一)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投资促进仍是全球外资政策主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投资促进成为目前各国利用外资政策的主流。从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看,2012年全球共有53个国家出台了86项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政策措施,其中61项措施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投资促进相关,政策的核心内容为私有化、建立经济特区、减免公司税等。
从欧盟的角度看,各成员国吸收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聚焦在加速产业开放,尤其是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如航空运输和发电领域的私有化,成为这一轮产业开放的主要内容。主权债务危机久治不愈加速了相关重债国国有产业私有化的进程,如意大利通信设施领域的私有化;希腊石油、天然气、邮政、铁路的私有化;葡萄牙国有机场管理公司及其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的私有化,都给中国企业与欧盟企业投资合作提供了新机遇。
(二)加强战略性产业监管成为各国外资政策的次选。
尽管市场开放是全球投资政策的主流,但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2013世界投资报告》也指出,全球范围内与外国投资相关的管理和限制措施仍在不断涌现,其占整体投资政策措施的比重从2000年的6%增至2012年的23%;2013年前4个月,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至38%;发达国家在使用投资限制措施的数量上超过了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投资限制性政策措施较多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发达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地位发生改变,日益从边缘走向中心;以往政策目标在于保护弱势产业,而今则是为了确保国有龙头和战略性企业的竞争利益以及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免遭外资侵入。其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各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多以及外资对资源类项目(主要为矿产等采掘业和农业)的兴趣增加,发达国家加强了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审查制度;最后,国际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相关产业关注的回应,需要通过限制外来投资抵制日趋增大的竞争压力。
从市场准入的角度而言,与新兴市场相比,欧盟等发达市场在制造业领域已基本对外国投资全面开放,在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21个经济体遂另起炉灶,在日内瓦启动了服务贸易诸边谈判,希望以此进一步推动参与谈判方开放批发零售、金融等服务部门。
就欧盟而言,成员国在天然气、电力、水务、金融等战略领域对外国投资存在限制,并建立了严格的跨境审查机制。如匈牙利政府2012年修改宪法,确保只有本国公民可以购买本国农场;意大利政府要求对从事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企业资产建立交易评估制度,对能源、交通和通信部门的重要战略活动也要建立资产评估机制。欧盟限制外资进入相关战略性产业的措施,使得中国企业与欧盟开展相关产业投资合作遭遇障碍。如在公路和机场建设、电信改造等基础设施领域,中国企业至今还未能在欧盟市场站稳脚跟。
(三)全球投资体系迎来改善和巩固的时机。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全球共有3196项国际投资协定安排,其中双边投资协定2857项,其他国际投资协定339项(以区域合作协定居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泛滥,造成当前国际投资协定制度充满复杂性、不一致和反复重叠,其副作用在于:一方面,国际投资协定制度存在模糊性和法律公正性问题,如纠纷的解决究竟以哪个协定为基准;另一方面,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同一个政府可能多次面临同一个投资者基于完全不同法律体系的挑战。随着双边投资协定的陆续到期(2013年底将有1300项双边投资协定到期)以及新的区域协定安排逐步取代双边投资协定,不仅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将大幅减少(例如欧盟和印度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同时取代平行的20个双边投资协定),而且国际投资协定制度面临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从中欧合作情况看,中国目前同欧盟成员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2月,中欧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确定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以取代原有的26个双边投资协定。可以说,中欧投资协定安排符合全球投资协定发展的趋势。以一个新的基于区域一体化形式的投资协定取代原有不完善的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可以解决困扰中国企业的对欧盟市场准入问题,让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领域能够面对较为公平的环境,而且可以通过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中国企业投资欧盟遭遇不公平待遇提供法律诉讼渠道。
扩大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对策和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扩大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应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双边贸易与双向投资相结合,通过扩大对欧贸易推动对欧投资的新发展;二是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通过购买欧债危机国国债以及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等间接投资行动,进一步密切与欧盟的经济和金融联系;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结合,国有企业侧重于能源、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民营企业则可将重点放在与欧盟中小企业的对接;四是国别重点与行业重点结合,企业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针对欧盟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
此外,政府、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为中企赴欧提供指引。企业自身则应审时夺势,灵活应变。
(一)政府应为扩大对欧盟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讨论和制订。有必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特别是联合国贸发会议主导的多边投资协定的讨论和制订,以多边促双边,宣介我国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及与欧美国家国营公司之间的差异,促进欧盟改善对我国企业在欧投资并购采取双重标准的不合理做法,减少投资壁垒。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边投资合作制度建设。尽快启动并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提高双边投资自由化水平;抓紧修订同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争取在欧盟形成共同投资政策前,为我国企业投资欧盟构建较为全面、完备的法律保障;扩大我国与欧盟成员国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覆盖面,减轻我国企业投资欧盟的税务负担。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欧盟投资促进和公共信息服务。扩大并充实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洲国家部分,为企业提供更详实、准确、及时的欧盟市场信息;充分发挥我国驻欧经商机构、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的作用,利用好国内外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关欧盟法律、税务、资信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商业性咨询服务。
四是加大对“走出去”企业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制订相应的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欧盟投资和项目并购;扩大政策性金融保险的覆盖范围,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政策性风险,特别是欧债危机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发行产业债券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深度拓展对欧“走出去”业务。
(二)中介机构应为扩大对欧盟投资提供便利服务。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对欧投资促进体系,将之提升到与出口促进体系同等重要的地位。为适应中国企业对欧“走出去”的发展形势,国内金融、保险、法律、税务、会计、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有必要同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向赴欧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完善在欧中资企业商会,使之一方面发挥与欧盟国家政府交流和交涉及融入当地社会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成为中资企业相互交流、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为企业对欧“走出去”提供更为贴身的服务。当前多数中资商业银行在欧盟国家分支机构的业务还主要集中于零售领域,对企业在欧投资的金融支持较为有限。从国际经验看,企业对外投资发展到一定阶段,需本国金融机构跟进提供服务,否则很难将业务做大。
(三)企业应采取更为策略化的对欧投资模式。
一是需要立足企业自身发展。贸易是投资的先期阶段,可以为企业提供后期投资市场的一切数据,包括消费者偏好、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经过贸易积淀,当时机合适时,企业投资欧盟就能做到水到渠成,减少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
二是树立合作共赢经营理念。中国企业收购欧盟企业股权有必要采取市场化模式,吸收专业投资人参与,通常部分参股而不是收购100%股权的方式,在并购中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比较敏感的领域,利用专业机构的影响力较为容易促进交易。
三是要以推进本土化为手段。投资欧盟需要融入当地文化和氛围,尤其是在经营管理上要尽快实现本土化,不应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自居。我国企业有必要时刻牢记前往欧盟投资的目的之一是学习欧盟先进的管理经验,在人才使用和经营管理方面要向欧盟标准看齐。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