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为克服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合理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商务部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取得积极进展。
一、投资指导目录相继出台,充分发挥吸收外资在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边境合作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2009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指导意见,一方面加强了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拓展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改进工作方式;另一方面,也为外国投资者指明了国家鼓励的发展方面,为其在华投资和运营提供行动指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研发环节以及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建保障有力的创新环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大研发力度,积极与国内企业、机构开展研发合作,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率先采用先进设备、工艺、流程和管理体系,提高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延边地区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国投资者以边境经济合作区为平台,参与延边地区的开发建设;积极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服务。
二、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商务部自去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启动外商投资在线许可服务系统工作的通知》、《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大力推动政府职能由重行政审批向重政策规划转变,进一步下方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先后将外商投资鼓励类领域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企业和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下放至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在线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商务部还加强政策调研,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外商投资政策,清理设计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和检查事项,减少重复检查和乱收费。
根据200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调查,中国政府实施的稳定经济增长措施及取得的成就,中国庞大的国内市场、低成本劳动力以及市场开放等因素,使中国继续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2008年,我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达到1083亿美元,连续十七年成为吸收跨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结构也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所占比重有显著提高。
2009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形势将更加复杂,商务部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稳定性和预见性,把创建投资新环境、形成竞争新优势作为工作重点,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便利,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