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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实践中的非市场风险及其化解对策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11/12/12 14:41:2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

       以资源能源类海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为例

       近年来,基于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外资源的需要,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海外投资作为“走出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也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本文中的海外投资与境外投资、对外投资含义基本相同,同时为行文方便,文中的海外投资包含对外承包工程在内)。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12000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或曰存量)2457.5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2002-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54.4%。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1.1万亿美元,年末存量18.98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计算,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5.1%和1.3%,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名列按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五位,发展中国家(地区)首位(另,据商务部的初步统计,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另外,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922亿美元,同比增长18.7%;新签合同额1344亿美元,同比增长6.5%。截至2010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35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994亿美元。

       然而,历史上跨国公司的实践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企业跨国经营比在国内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以石油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三大石油公司海外投资的油田及工程项目总计144个,投资金额累计约700亿美元,折合4480亿元人民币。而据中国石油大学201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受各种复杂风险因素的影响,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在海外的亏损项目达到三分之二。另据知名咨询机构埃森哲在2010年底对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间中国企业120起海外并购进行的统计,并购共计涉及金额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依照国际并购规律,全球范围内超过一半以上的并购案例最终会在漫长的整合期造成亏损,因此我国企业在未来几年内将可能产生约3000亿元的投资成本失利,风险巨大。

       总体来说,海外投资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对所在行业(或曰所在产业)的国际国内发展状况、市场价格涨跌、金融汇率等形势预判错误或应对措施不力而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成本价格、汇率等方面的风险。非市场风险则是指市场风险之外的风险。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非市场风险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的重要威胁。

       本文中,作者通过多年以来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持续跟踪关注,在国内首次尝试对近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遭遇的非市场风险进行具体类型划分,并进而对我国政府、企业分别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对策建议。

       一、非市场风险的类型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非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等六种类型(实践中,上述六类风险均已对我国企业产生了实际的重大影响和损失。

       (一)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

       政治动乱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者在东道国内发生的革命、颠覆、政变、罢工、内乱、破坏和恐怖活动以及地方武装的冲击等事件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主权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国家易产生政局不稳、政权更迭等情况。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不稳定性、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

       当前在非洲、拉美、亚洲等我国企业已进行海外投资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存在政治动乱风险。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一旦在东道国发生政治动乱风险,则我国企业均将面临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在委内瑞拉和赞比亚等与我友好的国家,甚至也出现了敌视我投资的现象。上述两国的在野党针对我国在该国的资源能源类投资就已经提出了强烈抗议,宣示如果能够上台执政,就将赶走中国等国家的投资者。

       以2011年发生政治动乱的北非国家利比亚为例。利比亚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重要市场之一。目前我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总共约计50个,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按照当前汇率换算,约折合1233.28亿元人民币)。在13家央企的投资中(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中石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囊括了房屋建设、配套市政、铁路建设、石油和电信等领域。现下来看,无论利比亚战事结局如何,我国企业均面临着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一些项目营地资产遭抢劫,在利万余名员工安全也受到威胁)、预期收益的损失、撤离费用的损失、未来汇率结算的损失等。而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中国企业却缺乏挽回损失、获得救济的权利工具。形成较大损失的两个直接原因是:一是,中国企业投保的保险覆盖面仅为合同金额的5.68%,因此中国企业在利比亚承包的188亿美元合同金额的工程项目,将只能获得不足4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赔付,并且保险方也限于我国内的国有保险公司(这是由于部分央企投保意识不强、专业知识欠缺所致。有专家指出,此次在利比亚投资的部分企业只投了工程险,但战争是工程险的除外责任。大部分企业都没想到,除了商业保险外,还有政策性的保险可以承担战争导致的经济损失);二是,当前我国尚未与利比亚政府签订任何形式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二)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变更政策、法律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主要包括重大外国投资政策的调整、政府禁令、政府违约、税收政策的调整、国有化政策(保括征用、征收、没收、报复性充公);法律风险主要有立法不全、执法不严、法律冲突等。

       最近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以澳大利亚资源租赁税的出台最为典型。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加速了海外投资矿产资源的步伐,其中澳大利亚正是中国企业投资矿业的聚集地,赴澳投资的企业包括宝钢、首钢、中钢、鞍钢、中信泰富、五矿、兖州煤业等等企业。2010年5月2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拟从2012年7月开始向在当地注册的资源类企业征收税率为40%的资源租赁税(之前,澳大利亚主要是依据产量对矿业公司征税,各州征收的特许税税率仅在2%-10%之间)。由此,按照联邦新的税收方案,资源类企业须将其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利润的40%作为税收上缴联邦政府(新公司和小公司如果没有盈利则不需要缴税,小企业还将得到原地方性特许经营税的返还)。依据计算,今后资源类企业所承担的全部法定税率总计可能将从目前的43%上升到2013年的57%。2011年6月,经过一系列谈判和政府高层更替,澳大利亚政府终于就备受争议的矿产资源税问题公布了草案。草案提议,矿产资源使用税仅针对铁矿和煤矿,税率设定为30%。尽管这一草案与之前澳大利亚政府最初酝酿的计划相比,资源税的征收比例已经从最初酝酿的40%下降到30%,但这一新增的资源税,仍将对澳大利亚当地和赴澳投资的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草案正式执行之后,除了将会增加在澳投资矿业的中国企业的成本之外,同时如果矿产供不应求的状况持续,矿产资源税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最终要由中国钢厂等矿石进口商埋单(2011年1-4月,我国进口的铁矿石中有43%来自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我国铁矿石的第一大进口国)。

       再如,最近几年,在拉美地区,从委内瑞拉到玻利维亚,再到厄瓜多尔,“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国有化运动”不断涌现,也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三)文化差异风险。

       文化差异风险是指我国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与东道国当地政府、社区、员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中外不仅有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在待人接物、处理事情上更是深深烙有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文化的差异往往在不经意间即招致纠纷和损失。

       由于投资方不尊重东道国当地风俗文化而发生纠纷,在这个问题上,经常被提及的有一个有趣的例子:日本企业在20世纪末期大量到美国投资经营,有一家企业的12个美国女工起诉抗议日方总经理对她们实施歧视待遇,比如要求她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为客人端茶倒水”的事务,官司从1982年打到1989年,导致日方企业亏损很多,原因就在于日本企业把本国的管理模式、行为举止等文化照搬到了美国。在日本等亚洲国家,“为客人端茶倒水”是女员工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对她们的歧视,要求日方对所有女工进行赔偿。此后,日本企业吸取教训,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东道国推行本土化,不得不在营销和人力资源等部门几乎全部雇佣美国人。

       文化差异往往带来管理理念和行为的不同,实践中,我国的部分企业非常易于将一些不良的文化习惯延伸到国外使用。如,我国一些企业在拉美与工人、工会发生争执之后,往往并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积极合理解决,而是采取贿赂收买工会头目等违法方式处理,易造成无穷遗患,最终致使问题升级。再如,在非洲的赞比亚,中国企业管理人员枪击当地员工的事例,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影响极坏。

       (四)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是指在我国企业与东道国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具体而产生理解差异,最终出现合同纠纷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因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界定模糊极易导致我国企业产生巨大风险。

       例如,中国铁建在沙特的工程承包项目即是深刻教训。2009年2月10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国铁建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签署了《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约定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加运营、维护总承包模式)施工完成沙特麦加轻轨铁路项目。截至2010年10月31日,按照总承包合同金额(66.5亿沙特里亚尔),中国铁建确认预计总收入为人民币120.51亿元,预计总成本为人民币160.45亿元,另发生财务费用人民币1.54亿元,项目预计净亏损人民币41.48亿元。2011年1月,中国铁建在沙特轻轨项目中的损失锁定为13.8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中国铁建的公告,之所以发生上述巨额亏损,是因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数量比合同签订时预计的工程量大幅增加。而根据媒体所挖掘到的信息,中国铁建在与沙特方面签署的合同中,并没有针对这个项目列出详细的工程量,即对工程合同细节--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缺乏具体量化的明确约定,这致使此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沙特方面不断提出增加工程量的要求,甚至提出新的功能需求,中国铁建经综合考量,为了将整个项目完成,不得不赔本继续推进项目进度。最近,此次因中国铁建风险防范缺陷而导致的亏损,由中国铁建将损失转给了母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五)项目价值风险。

       项目价值风险是指由于我国企业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开发成本、影响项目开发的具体制约因素估计不足或误判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项目价值风险往往基于五个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因急于扩张规模而“饥难择食”、企业及其所聘顾问专业水平不足、情势变更、被欺诈、违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内审核程序等。

       最近中钢集团对澳大利亚的海外投资实例中即出现了项目价值风险。近年来,中钢集团基于发展的“战略”需要,规模迅速扩大,在2009年收购澳中西部公司资产的过程中,以耗资13.6亿澳元(约合93亿元人民币)的较高价格,较快速的完成了这一敌意收购案例。但之后发现,该项目开发鉴于磁铁矿选矿技术难度大、运输赤铁矿石的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开建遥遥无期(建设主动权掌握在其它企业手中,且预计需要资金高达52亿澳元或传闻中的70-80亿澳元)的现实困难,终致中钢不得不于2011年6月基本停滞该项目的勘探工作,裁减员工、关闭办事处。仅在此项目的前期勘探阶段,中钢的当期亏损已高达9281万元。

       (六)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是指因我国企业的内部运营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易粗糙草率的情形;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适当、到位的情形。由于上述情形存在,往往使得企业缺乏风险防范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密。

       如,2004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亏损5.5亿美元的案例。中航油作为上市公司,本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但公司的奖惩机制却明显鼓励高管过度投机和冒险。该公司当时规定每年将10%的盈利奖励给老总,但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条款。单向激励下,公司总裁年薪一度高达2300万元,但过度投机最终导致了巨亏5.5亿美元。再如,2008年,中信泰富亏损146.32亿元港币的案例。

       尽管存在上述六类风险,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政府、企业、学者、媒体、公众等社会各界均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在海外投资领域,遇到风险是正常的。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的初期阶段,我们应当容忍和允许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中发生损失,交纳一些“学费”进行“试错”,因为一定数量的投资失误是投资成功的必要前提和成本代价。在海外投资风险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们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因噎废食、止步不前的情况,而是要采取多种对策措施,尽力避免风险,将损失减少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

       二、对中国政府的五点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正确引导企业客观对待“走出去”。

 综合各方面的客观实际来说,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在总体上确实需要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投资等跨国经营。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企业、每个行业均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达到了必须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时间节点和实际能力。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切忌跟风,一窝蜂地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甚至将企业海外投资的商业行为、市场化行为异变为“政治行为”、“国家/民族行为”,使之“意识形态化”(综合实践中的实际来看,所有的海外投资均由企业所为,真真正正实实在在是一种企业行为)。政府及有关学者在引导企业客观对待国家的“走出去”战略上负有重大的必要责任。特别是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所谓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所占考核权重比例应当慎之又慎,要竭力避免出现“逼”着企业“走出去”的情况。

       (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多双边国际关系。

       在国际而言,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象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

       以世界各国在非洲大陆的竞争为例,我国应特别重视中非关系的巩固与发展。非洲大陆国家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未来几年里非洲经济增长速度将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我国企业在非洲既面临着英法等传统殖民宗主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竞争,同时更面临着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全方位激烈竞争。如2011年6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对非洲的造访显示出美国对非洲经济日益增长的强烈兴趣。另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等多位国际著名学者指出,今后一段时期非洲将是中美竞争的重点地区。值得肯定的是,在最近发生政治变动的苏丹、利比亚等非洲国家,我国政府采取了务实灵活态度,与上述国家各方面力量积极接触,意义重大,必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清醒地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了系列措施。如,2006年1月3日-5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等。再如,我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我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探讨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其它海外投资商业项目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上述工作有力地宣传了我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众增强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三)政府要重视参与跨国投资领域国际条约的相关事项。

 当前,跨国投资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A)、《汉城公约》(中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能源宪章条约》(1998年4月16日生效)等。总的来看,我国现在仍处于接受、学习和消化现存国际规则的阶段,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发言权较小。今后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全面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形成,促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各层次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完善。

       (四)政府要采取积极而具体的国内政策措施,助力和呼应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在国内而言,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应加速起草综合性的《海外投资条例》之外,建议政府还要采取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减少海外投资风险:1、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如,在利比亚战乱中,由于我国企业没有进行国际投保,仅在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排除了战争险赔偿责任,致使我国企业仅可能获得损失额的5%赔付。2、按行业类别,设立或加大有关产业的海外发展基金,在项目费用等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风险。3、同等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经营。因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各不相同,两类企业各有优势,故我国政府应一视同仁给予支持。4、进一步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间接支持企业“走出去”,减少海外相类似的风险。如,加快规范资源能源的外资准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对等地对待“引进来的外资”和“走出去的内资”。中国古语有云:“欲取之,必先予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平等对待外国来华的投资者。

       (五)国务院国资委要对央企的海外投资风险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央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保护中央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和人员安全也是国资委的职责所在。如,在最近的利比亚政治动乱中,国资委行动迅速,协调中远集团、中航集团等运输企业组织我企业撤离,从海路和航空两线同时启动万余名人员撤离方案,并且在利成立了4个分区指挥中心,分别由四家企业牵头负责指挥撤离,有效地降低了我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非常重视对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在2011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此前,由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颁布)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有些企业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例如,依据国家审计署于2011年5月20日公布的中钢审计报告,中钢的海外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投资管理问题,违反了国资委关于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有关规定。中钢国际控股进行的3个境外投资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中钢国际控股下属谨信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期货交易未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通过境外非法期货经纪商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导致184.68万元难以收回。因此,国资委近期进一步加大了严格监管的奖惩力度,今年出台的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中国企业的五点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尽量做好做足“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的前期功课。

       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人才储备,搭建好相应的项目经营平台,企业的管理层应真正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深入了解掌握东道国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国家(地区)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超出预期或难以控制,则即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前期费用,项目也必须嘎然而止,避免将错就错,因小失大。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例如,在那些对外来投资反应较为敏感的东道国,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海外投资)中,投资或合作形式方面可灵活多样,不必绝对以获得股权或控股权为最高目标,此时可以视情放弃股权之要求,代之以获取资源能源的稳定供应权益即可,以减少东道国的民族抵触情绪等所带来的风险(此种方式先前有日本经验可资借鉴)。

       又如,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以视情选择与各国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与东道国企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经验。我国中石油公司与BP公司合作中标伊拉克油田项目是近期成功的此类典型例子。再有中海油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多以参股、联合竞标等方式进行(这也是中海油公司规模及现金流较小的缘故使然),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成功比率。

       (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避免授东道国以口实。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一是,不违法。注重学习东道国针对外资的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东道国当地法律(包括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尊重当地宗教民俗和文化。二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与当地社会各阶层积极沟通交流,在社会慈善、用工制度、保护当地环境等社会责任领域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三是,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

       (四)在特定的巨额海外投资合作或工程承包项目中,我国企业应要求东道国方面提供足够的有效担保。

       以所谓的“贷款换资源”为例。近几年来,我国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安哥拉、加纳等多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数百亿美元贷款支出的合作协议。从“贷款换资源”合作协议的实施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贷款先行付出,而对方的资源能源之后供应,这对我国来讲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款贷出去了”,而资源能源没能“进来”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且要特别注重对方所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如对方贷款企业是国有矿业公司时,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政府提供担保,而不是仅限于由某个企业提供担保。

       (五)海外投资经营发生风险后,企业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

       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国有化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海外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第一,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就要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投资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还要将情况尽早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和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谈判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第二,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包括:争取东道国“朝野”政党等多方政治势力的同情、支持,寻求友好国家的调解和干预。不过此策略的运用应谨慎小心。如果我国企业错误的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国有化政策,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是先向东道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起诉,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投资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时与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经过实践发现,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未尝不可,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获利,交出股权同样能够获得利润。因此,当以上办法均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时,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
 

作者:张广荣  责任编辑:Nicholas 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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