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与货物税法》 该法将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假币、淫秽物品、麻醉药品、化学品等11类产品;第二等级是限制进口的产品,该类产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满足技术、动植物检验检疫、健康或环境等方面的标准方可进口,主要包括动植物产品、武器、汽车、贵金属等种类。例外条件是:进口至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的商品或是政府采购的军火等,可以无需进口许可证。
2、《麻醉和神经药品法》 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3、《土地管理法》 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有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例外。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进行不动产交易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
4、《投资促进法》 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投资必须获得肯尼亚投资局的批准,最低投资额为50万美元(内资只需要6.5万美元);在税收制度方面,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交纳37.5%的企业税,而内资公司只需交纳30%的企业税。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75%。
5、《渔业法》 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49%。
6、《贸易许可法》 规定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得到特许证明。
7、《贸易许可法》 列举了外国投资者不允许投资经营的约70种特种产品,内容从食品到工业品,获得特许证明例外。
8、《火器法》和《炸药法》 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和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9、2006年3月,肯尼亚牲畜渔业发展部兽医局宣布,禁止所有来自亚洲的家养及野生禽鸟、孵化卵、肉与肉制品,包括拟用于动物饲料及工农业的产品进入肯尼亚。
10、2008年9月23日,肯尼亚政府发布禁令,禁止中国牛奶及奶制品进入肯尼亚。禁令将保持有效直至相关产品被证实不含污染物为止。
11、2008年11月4日,肯尼亚标准局宣布,禁止从中国及其周边地区进口鸡蛋及其制品。禁令将保持有效直至相关产品被证实不含污染物为止。
12、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的投资需得到相关负责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征得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2)生产被征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
(3)在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批准;
(4)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的批准;
(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