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签证制度
第1部分 总则
第17条 签证的形式和内容
签证的形式、内容和防伪由罗马尼亚政府根据外交部同内务部协商后提出的建议并按照欧盟的标准制定并批准。
第18条 签证的效力
持有合法签证的外国人,只有在边防警察检查证件时没有发现本法第8 条第(1)和(2)款规定的不准入境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罗马尼亚。
第19条 免签证
同罗马尼亚签署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免办签证,但要符合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和停留的期限。
第2部分 签证的种类
第20条 签证的种类
根据外国人来罗停留的目的,签证分为以下种类:
a)机场过境签证 A字
b)过境签证 B字
c) 短期停留签证,按照外国人在罗的活动分为:
(i)公务签证 C/M字
(ii)旅游签证 C/TU字
(iii)访问签证 C/VV字
(iv)商务签证 C/A字
(v)运输签证 C/TR字
(vi)体育活动签证 C/SP字
(vii)文化、科学、人道主义、短期医疗或其它不违反罗马尼亚法律活动的签证 C/ZA字
d) 长期居留签证, 根据外国人在罗马尼亚的活动分为:
(i)经济活动签证:D/AE字
(ii)个人职业活动签证 D/AP字
(iii)贸易活动签证 D/AC字
(iv)工作签证 D/AM字
(v)学习签证 D/SD字
(vi)家庭团聚签证 D/VF字
(vii)和罗马尼亚人结婚的外国人的签证 D/CR字
(viii)宗教、人道主义活动签证 D/RU字
(ix)其它活动签证 D/AS字
e) 外交和公务签证 DS字
f) 团体签证:分两类: 过境 C/LB字;旅游 CL/TU字
第21条 机场过境签证
(1)外国人在飞机中途暂停或两个航班转机时,通过机场国际通行区而不进入国境内的情况下,颁发机场过境签证。需办理机场过境签证的外国人的国家名单由外交部根据欧盟关于机场过境的共同行动措施而制定。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虽不属于上述名单中国家的公民但持有这些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出入境证件的人员。
(2)外交部根据欧盟的规定随时变更需要办理第(1)款机场过境签证的外国人的国家名单。
第22条 过境签证
外国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途经罗马尼亚时,颁发过境签证。过境签证可以是一次或二次过境,但每次停留不得超过5天。
第23条 短暂停留签证
(1)短暂停留签证可允许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在罗不间断停留或多次出入境但总停留期不超过90天。这种签证可以是一次或多次出入境。
(2)应罗马尼亚国家中央行政部门或具有大规模经济、金融实力的著名商业公司的邀请,以贸易合作为目的、需经常来罗马尼亚的外国人可以得到一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但是这种签证不允许在6个月时间内在罗停留时间累计超过90天。
(3)短期停留签证颁发给以下几种情况:
公务--颁发给担任与政治、行政或公益相关职务须来罗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颁发给在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或国际组织中担任职务来罗的外国人。同样,M字签证也可以颁发给那些来罗开展活动或为此停留对罗与其所属国家的关系有重要意义的外国人。这种签证同样颁发给持照人的随行家属。
旅游—颁发给来罗旅游的外国人。
访问—颁发给来罗探亲访友的外国人:访问罗马尼亚公民或是在罗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商务--颁发给以经济、贸易为目的来罗、洽谈合同或签约、学习或检验在贸易和工业合同中规定所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使用和运行情况的外国人。
运输--颁发给来罗进行有关货物或人员运输方面的职业活动的外国人。
体育--颁发给来罗参加比赛的外国体育运动员、教练、体育技术指导或其他随行者。
来罗进行文化、科学、人道主义、短期医疗以及其它不违反罗马尼亚法律的活动的签证—必须阐明来罗目的。
(4)持短期停留签证的外国人来罗后停留期不能延长。
第24条 长期停留签证
(1)长期停留签证的停留期为90天,可一次或多次出入境,它应外国人的申请颁发给以下几种情况:
从事经济活动—按照罗马尼亚关于自然人开展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来罗后进行独立的或家庭式的经济活动的外国人;
从事个人职业活动-根据专门法律规定来罗后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的外国人;
从事商业活动—商业公司的股东、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能的外国人;
工作—根据罗马尼亚法律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佣来罗工作包括参加罗体育俱乐部、运动队的外国人;
学习—根据罗马尼亚法律来罗在罗高等前、高等或高等后教育机构里学习或者为了在罗国家或私立的科研机构里取得学位的外国人;
家庭团聚—来罗为了家庭团聚的外国人;
和罗马尼亚人结婚的外国人来罗;
宗教或人道主义活动—来罗从事宗教活动或人道主义活动的外国人;
其它目的—外国公司临时派到罗马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实习工作人员或季节性工作人员,来罗进行长期医疗的外国人,出于罗国家安全需要来罗的外国人或来罗从事不违反罗马尼亚法律的其它活动的外国人。
(2)获得长期停留签证的外国人来罗后可申请居留延期并获得居留证。
第25条 外交和公务签证
(1)外交和公务签证颁发给持外交或公务护照、派往驻罗马尼亚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工作、需在罗长期停留的外国人。
(2)应派遣国外交部或驻罗外交或领事机构的申请,此类签证同样颁发给持外交、公务护照或类似证件的上述人员的家属,停留期为整个任期或按照双边协议执行。
第26条 团体签证
(1)团体签证颁发给过境罗马尼亚或来罗旅游不超过30天的由外国人组成的团体,他们必须一起进入、停留和离开罗马尼亚。
(2)此类签证颁发给最少5人、最多50人组成的团体。团体负责人必须持有单独的护照并办理个人签证。
(3)学生组成的团体,如果他们是属于来罗需办签证的国家的公民,但同时是欧盟某一成员国的长住居民,来罗假期旅游或过境,在连续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免办签证:
a)团体必须由学校组织旅游的教师带队;
b)团体必须有一个包括全部人员的正式名单;
c)团体的成员必须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第3部分 颁发签证的一般原则
第27条 颁发签证
(1)罗马尼亚签证是应申请颁发给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目的的外国人。
(2)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给予签证:
a)符合第6条第(1)款 a , c 至 f 项 规定的入境条件;
b)不存在第8条第(1)款 b至d 项中所列禁止入境中的任何一条;
c)在国外没有因犯罪而被判刑,申请的目的没有不相符之处;
d) 符合本节规定的一般条件以及根据申请目的规定的特殊条件。
第28条 旅行证件有效期的规定
(1)申请签证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2)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如有人道或国家利益方面的理由,或者罗作为国家条约签署国所承担的责任,旅行证件有效期不到第(1)款规定的期限时也可以发给签证,但签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29条 申请签证的条件
(1)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有第28条规定的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能说明旅行目的和条件的相应文件以及在罗逗留期间及离罗的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2)生活保障金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旅行支票、银行汇票、信用卡或是银行开具的贷款凭据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具有生活保障金的文件。票据证明必须是在申请签证日前最多2天前开出。
(3)外国人应本人到有关机构申请签证。
(4)如果申请人是社会、文化、政治或经济社会方面的著名人物,或者申请人距罗大使馆、领事馆很远,只有在对申请人或团体毫不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第(3)款规定的条件, 可以由知名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机构代办。
第30条 发放签证的机关
(1)罗马尼亚签证由罗驻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签证的颁发必须经外交部的事先批准。
(2)对来自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的公民的签证申请,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外国人管理局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第27条第(2)款a和 b项规定的条件,经其同意后予以批准。第40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31条 边防警察机关颁发签证
(1)特殊情况下,边防警察机关可以在边防检查站颁发短期停留签证和过境签证,特殊的情况是指:
a)发生紧急的意外情况,如自然灾难、重大事故等;
b)亲属死亡或重病,必须有证明文件;
c)轮船或飞机的机组人员和乘客,当轮船或飞机发生特殊意外,如发生故障、遇到复杂气象、恐怖活动等,不得不靠岸或降落;
d)国际组织的官员派往罗执行临时任务;
e)参加在罗举办的国际活动的外国人,由于时间紧迫无法事先取得签证的。这种情况,举办者必须提出申请,经外国人管理局同意,由外交部通知给边防。
f)因合同中止或轮换回国的船员。
(2)应轮船所属国的海洋运输公司的申请,经过以下核查,可以给予第(1)款第 f项的船员签证:
a)轮船来罗港口并进行工作轮换的资料;
b)船员需符合入境罗马尼亚的其它条件;
c)船员的行程路线及交通工具,包括能够回国的机票。
(3)经过第(2)款的核查如果船员符合罗法律规定的入境条件,边防检查站负责人将申请送交边防警察总署以便批准。
(4)第(1)款规定的签证停留期不得超过:短期停留10天,过境5天。
第32条 作废和取消签证
(1)罗马尼亚驻外使馆和领事机构可以作废或取消签证。在国内,应边防警察机关或外国人管理局有理由的要求,外交部领事司作废或取消签证,这是指边防警察在边防入境检查时或外国人管理局检查已入境的外国人时的情况。在国内执行作废或取消签证的机关是边防警察机关和外国人管理局。
(2)以上第(1)款规定的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况时作废签证:
a)发现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b)外国人以假文件骗取签证;
c)外国人曾经或企图非法将他人带入罗马尼亚,或者为他们的交通或住宿提供过方便;
d)外国人违反过海关或边防条例。
(3)以上第(1)款规定的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况时取消签证:
a)外国人不再符合申请签证时的条件;
b)外国人没有遵守给予入境签证的目的;
c)取得签证后,外国人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4)颁发了签证的驻外使馆或领事机构作废或取消签证,需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外国人;当外国人已在罗马尼亚境内时,则由外国人管理局根据第80条规定让外国人离境。自通知之日起,作废签证是有追溯效力的,而取消签证只对以后产生效力。
(5)当通知作废或取消签证时,需在签证上加盖“作废”两字的章印。
(6)边防警察在执行入境检查时,如发现外国人没有按规定要求携带足够的生活保障金,可以采取限制签证期限的措施。根据外国人所带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在签证上注明其应停留的期限。
第四章
临时居留的延期
永久居留权的给予
第一节 临时居留延期
第50条 临时居留延期的条件
(1)以长期签证来罗的外国人,罗马尼亚外国人管理局及地方机构可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给予其居留延期。
(2)在罗居留可连续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条件如下:
a)符合本法第6条第(1)款第a,c,e,f项关于外国人入境的有关条件;
b)在罗居住期间,没有违反本法第8条第(1)款b至d项所规定的关于不准入境的理由中的任何一条;
c)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
d)申请居留延期的理由与申请签证的理由相一致;
e)一直信守在罗居留的目的;
f)可以证明所申请居留延期的整个期间内合法拥有居住场所和医疗保险;
g)除符合本章节规定的普遍条件外,还须符合居留目的所规定的特殊条件。
(3)根据对等原则,也可给予一年以上的临时居留。
第51条 临时居留延期的申请
(1)申请人必须在居留到期前30天内向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递交申请。
(2)申请须附以下文件:出入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罗公共或私立医院出具的没有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的证明;住所证明;医疗保险证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本条中为申请居留延期所规定的其他文件证明。
(3)生活保障证明可以是工资证明、退休金证明、所得税申报单、银行存款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4)申请将自递交之日起30天内予以办理。
(5)如果需要的话,申请人可被约见。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将成为拒绝给予居留延期的理由。
第52条 拒绝给予在罗临时居留延期
(1)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本节中所规定的根据居留目的而制定的普遍条件和特殊条件,外国人将被拒绝给予临时居留延期。
(2)拒绝给予临时居留延期的决定必须按照第80条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1、从事经济、职业和贸易活动的临时居留延期
第53条 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的延期
(1)来罗以独立或以家庭合作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人,其临时居留延期须符合以下条件:
a)出示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b)出示依法获得的从事经济活动场所的证明;
c)出示每月不少于250欧元的生活保障证明;
d)所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第一次给予居留的条件;
e)经营范围为初始范围,也可是初始经营活动的延续或结果;
f)出示无欠税、包括不拖欠国家公共服务部门费用的证明。
(2)申请须附以下文件:
a)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b)从事经济活动地点的证明;
c)每人每月至少250欧元的收入证明,此收入必须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所得。
第54条 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人的居留延期
来罗从事独立的专业活动的外国人,其居留延期须符合以下条件:
a)证明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有效的职业活动;
b)证明个人收入每月不少于250欧元;
c) 出示无欠税、包括不拖欠国家公共服务部门费用的证明。
第55条 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的居留延期
(1)来罗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给予居留延期:
a)出示与其贸易活动相符的有关投资的证明文件;
b)证明公司总部和工作地点为合法获得,且在公司总部地址上无其他贸易公司注册;
c)证明其为某一贸易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并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d)出示每月不少于500欧元的生活保障证明,以及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范围,贸易公司运行所需资产的证明。
(2)以后居留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条件:
a)所从事的活动须符合取得首次居留权的条件;
b)经营范围为初始范围,也可是初始经营活动的延续或结果。
c) 出示无欠税、包括不拖欠国家公共服务部门费用的证明。
d)所递申请须附以下文件:
I)公司全套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该贸易公司名称和地址,法院批文,公司运行期限。文件中必须阐明该公司地址上是否还注册了其它公司以及申请人与这些公司的法律关系;
II)由于贸易公司修改章程而依法进行的备案证明;
III)证明公司总部和工作地点为合法获得;
IV)证明以总资本或技术转让计算,公司投资额在5万欧元以上或者是至少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
V)每人每月至少500欧元的收入证明,此收入必须从在罗马尼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所得。
(3)如果投资超过10万欧元或创造25个工作岗位,生活保障证明可用其他文件代替。如果投资超过20万欧元或创造50个工作岗位,则无需生活保障证明。
(4)为证明有关财务状况满足本条之规定,财政部可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文件:贸易额,总投资,盈亏表,红利分配情况,再投资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向国家公共服务部门交纳的款项情况,由这些部门负责提供证明。
2、在罗工作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延期
第56条 临时居留延期
(1)来罗工作的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延期,须递交申请并附以下文件:
a)外国人劳动就业局颁发的有效的劳动许可证;
b)与雇主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就业合同。
(2)临时居留的延长期与劳动许可证的期限一致。
(3)外国人劳动就业局在5天时间内将吊销外国人的劳动许可证或向外国人颁发新的劳动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外国人管理局。
第57条 按照罗马尼亚和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来罗工作的
外国人的居留延期
(1)申请按照双边协议来罗工作的外国人的入境及居留的条件详见罗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
(2)按第(1)条来罗的外国人在入境后5天内,其雇主应将该外国人的资料书面通知所在外国人管理机构。
3、来罗学习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延期
第58条 来罗学习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延期
(1)来罗学习的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延期的目的必须和留学目的一致,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a) 在罗马尼亚国立或私立学校的注册证明;
b) 交付全学年学费的证明;
c) 出示居留期间每月250欧元的生活保障证明。
(2)外国人学习毕业后,为了领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还可以得到最多60天的居留权。
(3)如果因其本人原因没能通过考试不能升级,外国人管理局将不给予临时居留延期。
(4)以来罗在教育机构或学校从事进修、实习、研究为目的并以此获得长期签证的外国人,在符合第(1)、(2)款条件下给予临时居留延期。
第59条 改变学习专业
根据现行法律,来罗学习的外国人如给予了居留权或给予了居留延期,可以改变所学的专业,但不能超过原来计划学习的时间。
第60条 在罗学习的外国人的工作
(1)学习的外国人为了补充生活保障可以进行少量时间的工作。
(2)来罗学习的外国人的工作不能作为其申请工作居留的理由。
第61条 获得罗马尼亚国家奖学金者
(1)来罗学习并获得罗国家奖学金的外国人,根据第58、59条的规定进行居留延期,但不需要出示生活保障和交纳学费的证明。
(2)为此类外国人颁发或更新居留证不收取领事规费。
4、 家庭团聚人员的居留延期
第62条 来罗家庭团聚的外国人临时居留首次延期
(1)以第46条和第49条为目的来罗的外国人可给予家庭团聚性质的临时居留延期。
(2)居留延期可分别给予每一个家庭成员。
(3)家庭成员临时居留的延长期限将与已在罗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期限一致。
(4)在罗定居的外国人的家属或罗马尼亚人的家属将获得一年期的居留。
第63条 来罗家庭团聚的外国人临时居留的再次延期
(1)获得了首次家庭团聚性质的临时居留延期,以后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条件:
a) 出示已经翻译的结婚证书或亲属关系证书,;
b) 来罗进行家庭团聚的家庭成员作书面声明,证明与其在罗亲属居住在一起;
c) 住房证明;
d)(已在罗)申请家庭团聚的外国人要证明,其拥有超过给其颁发居留证规定的生活保障金的生活收入,以保证其(来罗)的每一个家庭成员能达到至少罗平均工资水平。
(2)同罗马尼亚人结婚的外国人居留延期,需出示其拥有罗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保障证明,此婚姻必须是在罗马尼亚境内结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64条 形式婚姻
(1)以婚姻关系为由申请居留权,如是形式婚姻,外国人管理局将拒绝给予居留权。
(2)以下情况可以确定是形式婚姻:
a) 不存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b) 结婚登记前双方从未见过面;
c) 结婚后双方未承担任何实际的责任;
d) 夫妻各自不懂对方所说的语言;
e) 夫妻一方曾登记过形式婚姻;
f)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身份情况及相互认识的情形陈述的不一致;
g) 婚姻的条件是夫妻一方为了偿还另一方的债务,嫁妆除外。
(3)第(2)条所述情况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
a) 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或第三者的陈述;
b) 书信;
c) 在与当事人谈话或其它的核查事项中所得到的情况。
第65条
家庭成员单独进行临时居留延期
(1)以家庭团聚目的来罗并已取得居留权的外国人,以下情况可单独办理居留延期:
a) 长大为成人;
b) 申请家庭团聚的外国人死亡;
c) 离婚。
(2)申请人需补充的文件是:出生证书或死亡证书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符合第(1)款的条件可以延期至6个月。
(4)以后再进行延期须符合本法令规定的条件和延期目的。
第66条 从事经济活动或参加工作
(1)以家庭团聚目的来罗并已取得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依法在罗马尼亚被雇佣工作或进行经济活动。
(2)根据居留种类可依法发给他们工作卡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许可证。
5、从事人道主义或宗教活动的临时居留延期。其它情况的居留延期
第67条 人道主义或宗教活动的临时居留延期
以人道主义或宗教活动目的为由、取得长期停留签证的外国人来罗后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进行临时居留延期:
a) 必须有卫生和家庭部协调和支持人道主义活动的委员会的批准书;
b) 必须有文化和宗教部的批准书。
第68条 其它情况的临时居留延期
(1)以其它目的为由取得长期停留签证的外国人,来罗后可申请临时居留延期,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a)派驻人员--
b)在罗接受长期治疗的外国人--出具罗公共或私立医院的接收证明,注明诊断结果和治疗时间。当病人无法独自照顾自己,居留也可同时给予病人的陪同人员,但必须在接收证明中注明。
c)来罗从事不违反罗法律的其它活动的外国人--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出示需要在罗继续停留的证明文件。
d)按照国际协议遣返回罗的具有罗血统的无国籍人--他们的延期不需要履行本法中规定的条件。
(2)如果外国人在罗的居留有利于罗马尼亚国家,应罗议会、总统府、政府和中央行政部门的要求,可给予延期。
(3)申请居留的外国人必须出示以下数额的生活保障金:
a)第(1)款a 项的外国人,每月500欧元;
b)第(1)款 b和c项的外国人,每月至少达到罗平均工资水平;
(4)第(1)款 d项的外国人,免除第(3)款的规定。
第二节
长期居留,在罗马尼亚定居
第69条 长期居留权
(1)长期居留权是给予那些符合本法条件、批准在罗定居的外国人的一种无限期的居留权利。
(2)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其拥有的长期居留权将被中止:一旦在其它国家定居,或者根据本法令撤销了其永久居留权。
第70条 在罗定居
(1)外国人申请在罗定居须经外国人管理局领导的批准。
(2)以学习目的获得在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不能申请在罗定居。
第71条 在罗定居的条件
(1)如全部符合以下条件,外国人可在罗定居:
a) 拥有合法、连续的临时居留,时间为:
(i) 同罗马尼亚人结婚者,3年;
(ii) 其它情况,6年;
b) 证明在a) 款提到的时间内拥有规定的生活保障金:
(i) 同罗马尼亚结婚者至少有达到 罗月平均工资水平的收入;
(ii) 其它情况,须达到本法所规定的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必须是在罗所从事的活动中所得;
c) 拥有合适的住所
d) 能讲流利的罗语
e) 符合本法第6条第(1)款第a,c,e,f,项所规定的进入罗马尼亚的条件
f) 在罗马尼亚居住期间,没有发生本法第8条第(1)款第b至 d 规定的不准入境的情况。
(2)同罗马尼亚人结婚的外国人,在罗居住时间至少3年,否则按第(1)条款第a项第(ii)点执行。
(3)具有罗血统的外国人,60岁以上的外国人以及其在罗居留有利于罗马尼亚的外国人,不受第(1)款规定的条件限制。
(4)未成年的外国小孩,如果其父母双方均获得在罗永久居留权,他也随其父母一同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果父母双方中只有一方获得永久居留权,那么未成年小孩要获得永久居留权,须经父母双方中未有永久居留权的一方的同意并经过公证。
第72条 申请定居送交的文件
(1)申请人必须本人到外国人管理局送交申请书。
(2)申请书必须用罗文填写并附以下:
a) 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b) 出入罗边境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 住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d) 生活保障金证明;
e) 原所在国家和罗马尼亚当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
f) 公共或私立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证明没有患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g) 医疗保险证明。
(3)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必须在登记之日起10天内送到第73条指定的机构。
第73条
批准定居申请的委员会
(1)由外国人管理局局长任命组织专门的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每一份申请,并提出审查结果和建议书面呈报局长批准。
(2)定居申请自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
(3)定居申请通过后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的通知后30天内必须到外国人管理局领取永久居留证。
第74条
定居申请的拒绝
(1)第73条中提到的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外国人不符合第71和72条所规定的条件,应向外国人管理局领导提出拒绝给予永久居留权的建议。
(2)外国人管理局应将拒绝给予永久居留权的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被拒绝在罗定居的外国人,其居留权应按照申请定居前的情况和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