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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市场保护措施和放宽限制情况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5 15:17:19  点击:

  长期以来,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受限颇多。一方面,日本法律体系完善,成功保护了本国市场;另一方面,日本固有的商业习惯也有效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近年,日本也开始逐步放宽限制。

  一、日本保护本国市场的法律措施

  1、竞争政策

  (1)《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根据日本现行《禁止垄断法》,日本为保护公正交易,原则上禁止垄断,但也有例外,称为“适用除外制度”目前正在对该制度进行修改,或删除或增减。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6章明确规定,下列行业不在禁止垄断之列:

  已形成自然垄断的事业。如铁道、电力、瓦斯以及其他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行业等。这些行业所从事的生产、销售及供给等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注:此条于99年12月决定删除。但是已经形成垄断的企业的地位仍很强大,如电力行业尽管开始允许其他企业经营,但主导权仍集中在9大电力公司手中。)

  有关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对于有关专门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的专门事业,有关事业团体在从事该事业时,其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

  无形资产权的行使。《禁止垄断法》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发明法》、《创意法》、《商标法》所规定的无形资产权的行使行为。

  部分组合的行为。对于满足下列条件并且按法律规定设立的部分组合的正当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
  A、业务规模小且以消费者相互扶助为目的;
  B、任意设立,成员可任意加入和退出;
  C、各成员拥有平等决议权;
  D、成员利益分配根据法律和章程进行。

  部分商品零售价格的决定和维持行为。对于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品,某一企业生产后,批发给其他企业销售时,可以对该商品的价格做出决定,该商品限于一般消费者日常使用的、属于自由竞争范畴的物品,这种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著作和出版物可由发行商和销售商确定零售价格。(注:书籍、杂志、报纸、磁带、CD等著作出版物的零售价格决定制度原则上保留,但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出保留该款的根据。)

  为克服不景气而采取的共同行为。由于某种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发生下列情况时,从事该商品生产的事业者可采取共同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
  A、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平均生产费用,生产该商品的事业者无法继续进行生产和经营。
  B、发生上述情况时,通过企业合理化仍难解决问题的。

  有关事业者采取产量限制、销量限制和设备限制等,须获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注:此款于99年7月23日决定废除。)

  (2)持股公司及企业合并

  《禁止垄断法》第9条规定,持股公司的总资产超过3,000亿日元,必须每年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交事业报告。新设持股公司必须获公正交易委员会批准。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总资产超过100亿日元的国内外企业取得日本国内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企业的10%、25%、50%的股份时,须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前者要兼并后者或接受业务转让时,要提出事先申请。

  (3)外资进入日本

  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27条规定,外国企业对日投资时,要就事业目的、金额、日期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事项向大藏大臣和主管大臣汇报。

  日本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外资进入本国市场,且不必遵守双边协定或国际公约。

  一是有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不利国家安全的。

  二是有可能对经济顺利发展带来明显恶劣影响的。

  2、住宅、土地、公共工程

  (1)建筑

  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对建筑素材、样式、规格进行了详细指定。对建筑的耐火、耐震、耐风、避难、日照采光、安全性等各个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特殊建筑物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提交报告。

  (2)设备工程

  日本对下水道、配水管性能等有很严的规定,水质、净水槽须适时检查,外国机械设备须进行防噪音实验。

  (3)土地利用

  占用土地、开发土地等须获得开发许可,不得破坏城市规划。对占用土地的细节,如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层数等,也有严格规定。

  (4)公共工程

  从事建筑业必须获得许可,公共工程引入综合评价制度,具体工程由建设大臣和大藏大臣协商后进行招标。

  (5)工程承包

  日本《建筑法》对建筑业从事工程承包时的合同、目的、批准、监督、价格、履约保证、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禁止单纯劳动力来日,外国施工队伍无法进入日本。

  3、信息、通讯

  (1)通讯

  日本对通信费用、网络连接、国际通信线路等业务均有严格限制。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法》和《国际电信电话公司(KDD)法》等有关法律,NTT和KDD的业务不在禁止垄断之列。这样,NTT和KDD不仅在业务上垄断了通讯市场,并设定了很高的接续费,网络连续条件也不够透明,使外国通讯业难以进入日本。在各方压力下,NTT实行分公司制,形成了东日本、西日本和国际业务3个控股公司;《国际电信电话公司法》也被废除,KDD实行完全民营化。日本通讯市场有所开放,其他公司也可从事国际电话业务,但必须购买NTT和KDD的现有网路,连接费用依然很高,NTT和KDD长期以来在日本通讯市场形成的垄断地位仍根深蒂固。

  (2)转播、电波频率、无线局

  日本对地面转播、卫星转播、有线转播、电波频率、无线局、铺设线路等业务限制较严,或须申请、或须许可、或须接受检查。

  4、流通

  (1)大规模零售店铺

  日本的《大规模零售商店法》规定,为保护中小零售企业,对开设大规模零售商店进行严格限制。大型零售商店的营业面积、营业时间、开业日、休息日等不能超过规定,必须进行严格审批,有效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此法曾被美国提交WTO裁决。目前日本正在对该法进行修改。同时,开设大型零售商店在《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交通规则》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限制,必须获得确认。

  (2)酒类、香烟、药品

  日本对零售商品也有明确规定,根据《酒税法》、《药事法》、《粮食管理法》,酒、药品、大米属专卖品,必须经过批准才可经营,对营业数量、区域也有限制。

  日本对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具、保健用品等的制造和经营采取审批制,对设定药价、开设药局、配置药剂师、销售药品等要求严格。

  (3)食品卫生

  日本通过进口检疫、基准认证等保护国内产业,许多食品如含添加剂,难以大量进口并在日销售。日本食品规格严格,设有安全标准,对残留药品、物质等进行分类检查;进口食品须进行申请并接受检查,提交不含放射性污染物证明等。行动植物进口严格检疫,如鲜花、水果、蔬菜、肉类的病虫害检疫。

  (4)农产品

  日本对小麦、砂糖等采取价格保护制度,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林业、中央批发市场、农产品期货交易等均有明确规定。

  5、运输

  (1)汽车运输业务

  日本对流通运输业采取审批制,对汽车运输营业区域、汽车最低拥有台数、运输费用、装载规格、车辆保管等进行严格限制。对客车、出租车业务的也有较严措施。汽车登记与检查制度完善。

  (2)其他

  日本在铁路业务、海上运输业务、船舶航行、船员、航空运输业务、仓库业等方面法规健全,审查较严。

  6、金融、证券、保险

  (1)金融

  1945年12月1日,日本实行《外汇和外贸管理法》。1997年6月1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删除了旧法第2章“外汇兑换银行及外汇兑换商”的内容。旧法规定,开展外汇业务必须经大藏大臣批准,如大藏大臣认为该银行国际信用不足或人员不足,将难获批准。获准后的银行如开设营业所或变更业务内容、更名、迁址须经大藏大臣申请。

  日本对从事银行业务、从事金融证券业务、银行从事信托业务、普通银行发行普通公司债等进行较严格的审批。

  (2)证券

  日本对从事和退出证券业务、交易所的交易、股票上市登记和审查、资产担保证券、公司债的发行登记、证券投资信托、股票交换和转让、股票认购、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公开内容等均有详细规定。

  (3)保险

  目前,日本正在研究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之间、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业务相互参入问题,部分措施已经开始实行。此外,日本还在研究扩大银行对保险商品的销售等。

  7、法务

  根据《外国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特别措施法》,外国律师在日从事法律业务须在能力、素质、道德、经验等方面具备极高条件。根据《律师法》,禁止做律师业务广告。

  8、其他

  此外,日本在基准、规格、认证、能源(石油、电力、煤气、供热等)、就业和劳动、公害和劳动、公害和废弃物、环保、危险品(高压瓦斯、液化石油气)、防灾消防、劳动保安、教育、医疗保健、福利养老、资格制度等方面均有严格而周密的法律体系,有效保护了市场,但在某些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和产业的发展。

  二、日本的商业习惯

  除严密的法律体系外,日本传统的商业习惯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保护了国内产业。

  1、固有的流通渠道和交易渠道

  日本市场高度成熟,形成了许多固有的商业流通体系和交易渠道。特别是在商业流通和交易领域,商家均十分珍惜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行业分工明确,很难轻易改变,形成了日本社会固有的商业习惯和商业模式。

  2、技术垄断

  日本鼓励国货,一些行业形成了技术垄断。例如,大日本印刷公司主要依靠技术占领市场,不生产具体商品。索尼等日本大公司的产品许多是大日本印刷的技术。大日本印刷的IC、数字化、网络多媒体等技术在世界技术市场占有很高的份额。由于大日本印刷本身并不生产具体商品,因此表面上看并不形成垄断,但实际上许多日本厂家使用的技术是大日本印刷的专利,国外厂家很难突破。

  3、一致对外

  日本企业具有很强的内合群性,属典型的“蜂窝主义”,不论是在国内和国外,一旦和外国企业发生竞争,日本企业就会很自然地合而为一,群策群力,分工负责,一致对外。因为日本企业深知,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在竞争中取胜并真正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日本放宽限制情况

  近年,随着外国强烈要求日本开放市场,加之日本进一步谋求和构筑开放的国际社会,自1994年以来,日本开始逐步放宽限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1、日本放宽限制的领域

  日本正在计划放宽限制的内容涉及竞争政策、住宅土地和公共工程、信息通讯、流通、运输、基准认证和进口、金融证券保险、能源、就业劳动、公害和环境、防灾保安、教育、医疗福利、法务资格制度及其他等众多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政府部门的业务和有关法律。

  2、日本放宽限制的原则

  日本放宽限制的主要原则包括:

  1、取消和放宽有关限制,将经济限制降至最低;

  2、有关检查转至民间;

  3、限制内容明确化;

  4、符合国际规则;

  5、加快限制手续的办理;

  6、提高限制手续透明度;

  7、日本放宽限制的进展情况。

  95-97年度和98-2000年度日本先后出台了2次放宽限制计划。一些领域已采取了相关政策措施。

  (1)95-97年度的《推进放宽限制计划》

  1994年12月19日,日本成立了行政改革委员会;

  1995年3月31日,日本阁僚会议通过了《推进放宽限制计划》,决定就11个领域的1091个事项推进放宽限制。

  1995年4月19日在行政改革委员会内设立了放宽限制小委员会。

  1996年3月29日,对《推进放宽限制计划》进行了修改,研究对象扩大到11个领域的1797个事项。

  1997年3月28日,对《推进放宽限制计划》进行了再次修改,研究对象扩大到12领域的2823项。

  (2)98-2000年度的《推进放宽限制3年计划》

  1998年2月5日,日本成立行政改革推进本部放宽限制委员会,3月31日阁僚会议通过了《推进放宽限制3年计划》,决定就15个领域的624个事项放宽限制。

  1999年3月30日,对《推进放宽限制3年计划》进行了修改,研究对象扩大到了15个领域的917个事项。

  2000年3月31日,对《推进放宽限制3年计划》进行了再次修改,研究对象扩大到了16个领域的1200多个事项。

 
 

  信息来源:中国驻日本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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