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环境
德国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雄厚,基础设施先进,法制环境完备,政府廉洁度高,科研水平先进,市场环境开放,服务业发达,对外国投资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1. 优越的地理位置
德国位于欧洲大陆中心,与9 个国家毗邻,东邻波兰、捷克,南与瑞士、奥地利相连,西与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接壤,北靠丹麦,濒临北海和波罗的海。
基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德国是连接东欧与西欧、斯堪的纳维亚与地中海的理想桥梁。 欧盟东扩、边界东移后,德国不仅地处欧洲中心,而且在地理上也成为了欧盟中心。
2. 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
1945 年,德国战败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9年,美、英、法占领区合并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9 年,民主德国政局发生剧变,柏林墙开放。1990年,两德建立经济、货币和社会联盟,签订《统一条约》,宣告统一。统一后,德国沿用原西德国名,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都由波恩迁至柏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至今,联邦政府虽然经过多次换届,并由不同政党组成联盟轮流执政,但各届政府均奉行德国宪法,即1949年生效的《基本法》,维护《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政体。
德国崇尚和坚持“依法治国”,在过去的50 多年中逐步制定了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一整套涵盖各个领域、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
多年来,德国的对外、对内政策,虽然因客观情况变化有所调整,但以和平友好、社会市场经济为代表的政策核心保持不变,具有较强的内在连续性。
3. 强大的经济实力
2006 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3072 亿欧元(同比增长2.7%), 人均28012 欧元,财政收入10150.2 亿欧元,财政支出10545.6 亿欧元,财政赤字395.4 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1.7%,低于欧盟“稳定和增长公约”规定的财政赤字率3%的标准。),投资4114.5 亿欧元(其中设备投资1695.9 亿欧元,建筑2159.2 亿欧元,其它259.4 亿欧元),外贸总额19486.5 亿欧元(其中出口10356.8 亿欧元,进口9129.7 亿欧元,顺差122.71 亿欧元)。
4. 一流的基础设施
2006 年,德国公路总长度为23.15 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24万公里,联邦公路4.1 万公里,州级公路8.66 万公里,县级公路9.16万公里。)。截止2005 年年底,德国铁路总长度为3.8 万公里,内陆航道0.75 万公里,输油管线0.24 万公里。
德国共有60 个机场,其中17 个为国际机场,其中最大的机场是位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机场,世界上800 多个机场、100 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通往德国。法兰克福、科隆波恩、慕尼黑和杜塞尔多夫机场为德国四大货物空运港。德国年货物空运量超过250 万公吨。
德国共有10 余个通往北海和波罗的海海上航道的海运码头,其中包括著名的汉堡港、不来梅港、吕贝克港、罗斯托克港等,众多的海运码头与莱茵河、多瑙河和易北河等内河航道上100 多个内陆港一道,如杜伊斯堡港和玛格德堡港,构成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水上运输网络。
5. 丰富高质的劳动力资源
截至2006 年年底,德国人口8243 万,其中外国人729 万,占8.8%(约81%的就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其中17%拥有大学或高等专科学院结业证书),就业率为70.0%,失业率为6.8%。 主要由于历史的原因,德国东部新五州的失业率连年明显高于德国西部地区。2004 年,德国产业和服务行业劳动力成本为28.8 欧元/小时,其中产业、商业、贷款/保险业29.38 欧元/小时,服务业27.06 欧元/小时(此数据联邦统计局2006 年予以更新)。
6. 领先的教育、培训和科研体系
目前,德国共有各类高等院校376 所,其中综合性大学102 所,高等专科学院170 所,私人高等专科学院69 所,艺术学院53 所,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总数为198 万,其中外国留学生约为25 万。另外,德国每年约有40 万中学毕业生获取就读高等院校的资格。除此之外,62.2 万家企业,其中80.0%为中小企业,与职业培训学校一道为160万年轻人提供为期2 至3 年半的“双轨制”职业培训。德国历来重视科研工作并不断加大科研专项投入。目前,德国每年投入的科研经费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明显高于欧盟1.9%的平均水平,至2010年,德国科研投入将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0%。除此之外,紧随美国和日本,德国以400 亿美元的规模为世界第三大私人科研投资的国家。德国除了加大投资力度外,还制定了多项优惠措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05 年,在欧洲专利局登记注册的专利为12.9 万项,其中来自德国涉及汽车、机械制造、环保、化工、能源、建筑等领域的专利为2.4 万项,遥遥领先于欧洲其它主要工业国家。
7 . 理想的金融环境
● 外汇储备。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德国货币储备847.65 亿欧元,其中外汇储备286.4 亿欧元,有价证劵224.11 亿欧元,欧元区外金融机构存款62.29 亿欧元。
● 银行机构。德国拥有完整的银行系统。德国中央银行,即德国联邦银行,有九个地方分支(形式上为州中央银行),分设在柏林、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美茵河)、汉堡、汉诺威、莱比锡、美茵兹、慕 尼黑、斯图加特,并有66 家下属分支。德国中央银行在欧洲财政政策的框架内的职责包括国家专项任务,比如共同决定并执行一项欧洲共同的财政政策、货币储备管理以及银行非竞争汇款帐户系统的建立。德国中央银行也负责监管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除中央银行外,德国还有大约2600家各类商业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约为38000 家,遍布德国各地,网点密度达到几乎每 2,025 个居民就拥有一处银行网点 (包括邮政储蓄网点)。尽管法律形式、规模组织和经营结构都有所不同,大部分德国银行都能提供几乎所有种类的银行服务。目前,许多非银行机构也开始提供金融服务,比如保险公司、百货公司、汽车制造商等。
二、吸引外资政策
目前,在德国落户的外国企业约为22000 家,总共雇佣约270万员工。世界500强企业在德国均建厂或设代表机构。(1994年至2003年,在德直接投资累计3870 亿美元。)德国之所以成为外国资本关注的热点国家,除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外,与其一贯重视外国资本、大力推行促进外国企业来德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也是密切相关的。
德国促进外国企业来德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
德国执行宽松的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无限制,如同本国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德国没有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特设机构。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的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但是,在德国,从事某些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的人员、技术、建设、或者经济实力,以及企业拥有必须的可信度、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需要审批的理由很多,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层次的管理,在此不能一一列举。 德国认为,对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没有必要制定限制政策和采取措施,只是在审批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对不允许的项目不予受理就可达到限制的目的。
另外,在德国从事某种手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需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和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04 年1 月1 日起,需要具备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行业减少到41 个,主要涉及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不需要技师证的手工业职业有53 个。
2. 促进投资措施
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在德国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在德国,外国投资者除了在资本市场准入方面不受限制外,还可以和本国投资者一样享受欧盟和德国制定的多达600 多种的促进投资措施。换言之,在德国,促进企业投资的措施面对的是所有在德投资的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相比之下更加优惠的措施。
促进企业在德投资的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 欧盟层面。欧盟主要通过向成员国提供欧盟结构基金(EU Strukturfonds)促进有关地区的企业投资活动。欧盟结构基金是欧盟实现其结构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是欧盟为实施地区政策、缩小欧盟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发展、从预算中拨款设立的基金。设立该基金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解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面临的经济社会结构问题。欧盟结构基金面对所有成员国,项下没有单独的促进措施,每六年为一个促进阶段。
(2)联邦层面。“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Gemeinschafts-aufgabe Verbesserung der regionalen Wirtschaftsstruktur 简称GA)是德国地区政策的核心工具,同时也是德国最重要的投资促进措施。“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的目的是,帮助经济落后地区克服结构方面的弱势,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经济全面增长,跟上国家经济发展步伐。
三、相关税收政策
1.税务制度。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根据享税权限的不同,德国税收共分为联邦税、州税、共享税、地方税和教会税五大类。
德国主要税种各级政府立法、享税和管理权限一览表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0%左右,2006 年为19.34%。与前几年相比,税制改革是导致税收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总体下降的主要原因。
2006年德国税收收入来源一览表
2006年德国税收收入分配一览表
2.税务机构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amt für Finan-ze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 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 个,其他州各设1 个(不来梅州未设)。
地方税务局(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3. 税收征管
(1)法律依据。德国税法体系复杂,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一级税收法律、条例组成的网络,辅以联邦和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种原则、指令、解释和决定等。另外,尽管德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各级税政法院的判例对处理类似的涉税争议或纠纷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税收申报。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 月31 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 月30 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 月28 日前。
(3)税收征缴。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4)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5)税务审计。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6)处罚。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4. 主要税种介绍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38 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30%和40%。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只占约30%。
(1) 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r)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 受雇工作所得
— 投资所得
— 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
— 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自2004 年起,个人所得税未婚者免税额已提高到7664 欧元。2006 年,个人所得税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4.3%。自2007年起,年收入25000 欧元(单一确定税款)最高税率为45%。1998 年以来,减税使所有纳税人获益,特别是收入居中、较少的家庭和就业者。例如,抚养2 个孩子、年收入24704 欧元、III/2 税级的家庭交纳的工资税,1998年为1606 欧元,2006 年已降为914 欧元,同期,与年工资毛收入相比,家庭收入支配率由83.3%提高到89.4%。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①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工资税对照表将纳税人分为以下6 级:
I. 单身和离异就业者以及不属于第II. 或III.级的丧偶结业者。
II. 与至少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的单身、离异以及丧偶就业者。
III. 已婚以及丧偶就业者。
IV. 夫妻双方均有工资收入的已婚就业者。
V. 夫妻一方为IV.级纳税,另外一方为III.级纳税。
VI. 同时有两份以上工作收入的就业者。
② 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2)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teuer)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目前,德国资合公司税务负担为38.7%。利税由公司所得税(25%)、营业税(平均17%)和团结附加税(5.5%)三部分组成。根据企税改革方案,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资合公司的税务负担将由当前的38.7%降至29.83%,其中公司所得税将下降到15%。
(3) 团结附加税(Solidaritätszuschlag)
1990 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 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 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 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4) 营业税(Gewerbesteuer)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5)增值税(Mehrwertsteuer/Umsatzsteuer)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普通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0 %。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通常方法是,在购买物品时向商店索要有退税公司统一印制的海关退税申报表(Tax Free)并完整填写,离境时将该表连同发票和所购物品向机场、车站的海关出示交验,然后到指定银行或代办机构领取退税款;但也有部分商店要求必须由购物者本人填写本店开具的退税申请表,购物者离境时经海关验明物品确已离境后,再由本人将申请表寄回或委托在德境内的第三人交回商店并领取全额退税款。
(6)地产税(Grundsteuer)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 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 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2003 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 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2003年全德各地方B 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418%。2003 年,地产税收入96 亿欧元,其中,A 类地产税(农林企业)3亿欧元,B类地产税(地产)93亿欧元。
(7) 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8) 其他有关税种
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我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矿物油税(Mineralö- l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四、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1. 外国企业设立程序
(1)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外国企业在德投资基本以资合公司为主,其中又首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鉴此,下面分别重点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有关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缩写GmbHG)。该法律最初颁布于1892 年4 月20日,2006 年11 月10 日最新修订,共有6 章87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及其解散、清算、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 该法律原文可在德国联邦司法部网页中查阅。
(2) 分支机构
在德国,分支机构(Niederlassung)包括代表处、独立经营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
①代表处(Repräsentanz)。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母公司在德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注:无论是资合公司、非资合公司,还是其它性质的机构,如中国某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可在德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性质、工作限制范围等如上。
② 资合公司的分支机构(Zweigniederlassung)。外国企业在德设立资合公司后,可根据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为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二种类型。独立分支机构就是在地理上同总公司相分离的企业,这种分支机构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通常自行组织经营,独立结算,自行编制资产负债表,拥有自己的营业资产。独立分支机构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与独立分支机构相反,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具有非独立的销售处的特点,在各种关系上都依赖于总公司。分店,代表处,供货仓库或者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生产基地都属于非独立性分支机构。分公司人员工资由总公司发放,会计报表交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统一依法纳税。
(3)企业设立程序 成立以及注册公司的实际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聘请顾问。聘请顾问,如公共会计师和法律顾问。拟投资者不一定必须聘请顾问,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在选择公司类型、公司地址等诸多方面提前得到专家的指导,不仅能节约大量的时间与成本,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投资失败或走不必要的弯路。
②准备文件。需要准备的文件主要有公司章程、全权代理人的名单、公司决议、可以对上述文件做出解释的资料等。
③名称审核。通过公证机构或者当地的工商会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④文件公证。将事先准备的文件在自行选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⑤商业登记。按照德《商法典》,在德成立公司必须在当地的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 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 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咨询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登记手续必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a. 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我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b. 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c. 股东名单。
d. 股东授权书。
e. 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f. 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g. 居留与工作许可。
h. 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地方法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准后,在德国联邦电子公告上(elektronische Bundesanzeiger)予以公布。地方法院的批准日期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⑥开设账户。在自行选定的银行开设公司账户。
⑦资本缴付。将注册资本汇入公司账户。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 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⑧营业申报。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即“经济与秩序局”, 进行营业登记,同时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在为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之前,是否还需要一个额外的官方许可,应视公司所处的行业而定(需要这类许可的行业包括:餐馆,客运以及货运交通,房地产中介,手工业,食品,药品)。
⑨税务登记。在当地的营业税务局以及财政局登记。
⑩加入工商会。在德国,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加入当地的工商会,成为工商会的成员。
2. 劳工进入要求及工作签证
⑴外籍劳工政策
①外籍劳工政策演变历史背景。德国的外籍劳工政策演变与移民情况变化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1950年,在德生活的外国人约50 万人,仅占人口总数的1%。随后,由于劳动力严重匮乏,50 年代末到70 年代初,德国从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土耳其、葡萄牙、突尼斯、前南斯拉夫等国引进了大约400 多万外籍工人。至1985 年,主要由于外籍工人家属来德团聚,在德生活的外国人达440 万。至1996 年,随着避难和战后回迁人数的大量增加,在德生活的外国人已达730 万。目前,在德生活的外国人人数基本保持1996 年水平,约占人口总数的9%。
②外籍劳工政策发展阶段。德国外籍劳工政策大体分为三个发展变化阶段。a. 50、60 年代,大量引进外籍劳工。b. 70 年代后期,开始限制外籍劳工。1990 年德国统一后,失业人口急剧增加,对外籍劳工限制更加严格。c.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德国政府开始采取较为灵活的外籍劳工政策。
③外籍劳工政策基本原则。德社会法典III—《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的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动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雇主须向劳动局登记有关的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的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的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须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将被检举,一经证实,雇主将受到制裁,并取消其输入劳工的资格。
④“移民法”有关规定。经长时间酝酿、准备,涉及外籍劳工政策的德国“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于2005 年1 月1 日开始生效。移民法主要由“居留法”(Aufenthaltsgesetz) 、“欧盟/自由迁徙法”(Freizügigkeitsgesetz/EU)和针对已在德长期生活的“外国人的就业程序法规”(Beschäftigungsverfahrenverord- nung)和针对新入境外国人的就业法规(Beschäftigungsverord- nung)、“居留法规”(Aufenthaltsverordnung)等文件组成。移民法对居留许可、工作移民、难民、移民离境义务、家庭团聚、移民融入当地社会及成立联邦移民局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德国人道主义责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被认为是影响德国未来的一部法典。
与过去有关移民/外籍劳工法律文件相比,“移民法”不同以及特别强调之处在于:
Ⅰ“居留法”原则上不适用具有自由迁徙权利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欧盟公民适用于“欧盟/自由迁徙法”。
Ⅱ居留许可由过去的5 种减至2 种,即有时间限制的居留许可(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和无时间限制的居留许可(un- 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不再遵照居留许可名称,而是根据居留目的审核、签发居留许可。居留目的分为:就业,培训,和人道原因。
Ⅲ在主管部门之间启动一个内部赞同程序,取代迄今为止的双重许可程序,即工作许可(Arbeitsgenehmigung)和居留许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 。今后,外国申请人只需要与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联系即可。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负责向劳动管理局征求意见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一并发放附带居留许可的劳动许可。
Ⅳ面对所有的外国求职者,无论是无专业素质,还是具备较低、较高专业素质,原则上保留中止招聘的作法。但是,与此有所不同的是,新加入欧盟国家的国民,只要无德国人或具有同等权利者参加应聘,优于第三国国民获得从事要求具备高素质工作的机会。个体从业人员,如果从事的工作能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所需资金有保证(通常为至少创造10个工作岗位和投资100万欧元), 也可以获得居留许可。三年后,如果事业成功,并且生活有保证,此类从业人员也有可能获得定居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
在德圆满完成学业的外国大学生毕业后可在德国逗留一年,用于寻找与所学专业相吻合的工作岗位。
Ⅴ根据日内瓦难民协定(GFK)已获得承认的难民和申请避难者具有同等在德居留的合法地位。首先向这两类人员发放有期限限制的居留许可,三年后,如果前提依然存在,许可可以转为长期居留。根据日内瓦难民协定,认可受非国家迫害难民的合法地位。
Ⅵ基于统一的、经有关法律规范的基本建议,所有合法和长期在德居留的新移民(在德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回迁者以及欧盟国民)可融入德国社会,与其实现一体化。
Ⅶ为保证国内安全,移民法继续坚定地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确定的方针。通常情况下,可驱逐被禁组织领导人出境。
⑵工作签证
①如前所述,根据联邦政府1973 年制定的中止招聘政策和新近出台的就业法规,面对失业人数长久高居不下,德国从严限制来自第三国的国民进入本国劳工市场。原则上,德国只允许特定的来自第三国的职业群体在德就业。
②非欧盟(EU)、欧洲经济区(EWR)或瑞士国民,即通常所说的第三国国民,如欲在德就业,在入境前申办入境签证的同时,还需要一并提出工作签证申请。
③德国驻外使馆、总领馆负责受理入境和工作签证申请。申请时需一同提交下列材料:
● 护照(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 个月并附上护照照片页的复印件两张)。
● 三份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的RK1200 申请表(中国申请人可从德国驻华使馆签证处领取或从 www.peking.diplo.de 网站下载申请表)。
● 四张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护照照片。
● 中国籍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 一份用德语或英语书写的完整的简历和一份简历复印件。
● 用德语或英语书写的工作合同(其中含有收入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 受教育程度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如大学毕业证书、职业教育证书。证明材料须附两份德语或英语译文。
● 外语语言水平证明,如语言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
● 附有德文或英文译文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原件以及证明信和译文的复印件2 份。
④使馆签证处或总领馆受理申请后,将材料转交德国国内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Ausländerbehörde),由其负责审核批准。
⑤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审核无误并征得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通知驻外使领馆签发带有可在德长期工作附注的入境签证。
说明:
● 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在审核工作签证申请过程中有可能视需要请雇主提供相关材料,如住房证明等。
● 因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审理通常需要三个月或更长时间。
⑥申请人须在抵达德国后一周内前往当地居民管理局进行户口登记。
⑦户口登记(三天)后前往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换领有时间限制的居留许可。
五、投资相关机构
1. 官方促进投资机构
1.1 “在德国投资公司” (Invest in Germany GmbH)。“在德国投资公司”是由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成立的投资促进机构,是外国投资人到德国投资做生意的首位联络对象。“在德国投资公司”的作用是:介绍和宣传在德国这一出色的商业基地投资的优势;提供行业专门信息和市场分析;帮助投资者与德国商业网络建立联系;在投资地点的选择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合作协调。公司总部位于柏林,并在纽约、芝加哥、旧金山、东京、上海和圣保罗设有代表处。“在德国投资公司”向所有希望来德国建立代表处的公司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在德国投资公司”地址及联络方式:
Invest in Germany GmbH
地址:Anna-Louisa-Karsch-strasse 210178 Berlin Germany
电话:0049 30 206 570
传真:0049 30 206 57111
邮箱:office@invest-in-germany.com
网址:www.invest-in-germany.com 注:负责德国东部新联邦州投资促进工作的“工业投资委员会”(Industrial Investment Council,IIC)已与“在德国投资公司”合并,故不再单独介绍。
1.2 联邦州投资促进机构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人在当地投资,德国各联邦州还各自设立了为本州服务的促进投资机构。此类机构名称虽然各不相同,但其性质、任务和特点却基本一致。州级官方促进投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介绍本地区概况、投资优势,为外国投资人提供咨询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如欲了解各联邦州投资促进机构有关详情,请上网查询。
联邦州投资促进机构地址及联络方式:
巴符州国际经济和科学合作有限公司 Gesellschaft fuer internationale wirtschaftliche und Wissenschaftliche Zusammenarbeit mbH
地址:Willi-Bleicher-Strasse 19
70174 Stuttgart, Germany
电话:0049 711 22787-0
传真:0049 711 22787 22
邮箱:info@bw-i.de
网址:www.bw-i.de
巴伐利亚洲经济部投资促进处
Inverst in Bavaria, STMWVT
地址:Prinzregentenstrasse 28
80538 Muenchen, Germany
电话:0049 89 21622642
传真:0049 89 21622803
邮箱:info@invest-in-bavaria.de
网址:www.invest-in-bavaria.de
柏林伙伴有限公司
Berlin Partner GmbH
地址:Fasanenstrasse 85
10623 Berlin, Germany
电话:0049 30 399800
传真:0049 30 39980239
邮箱:info@berlin-partner.de
网址:www.berlin-partner.de
勃兰登堡未来公司 ZukunftsAgentur Brandenburg GmbH
地址:Steinerstr. 104-10614480 Potsdam
电话:0049 331 6603000
传真:0049 331 6603840
邮箱:info@zab-brandenburg.de
网址:www.zab-brandenburg.de
不来梅投资发展公司 Bremer Investitions-Gesellschaft mbH
地址:Langenstrasse 2-4 28195 Bremen Germany
电话:0049 421 960010
传真:0049 421 9600810
邮箱:mail@big-bremen.de
网址:www.big-bremen.de
汉堡经济促进公司 HWF Hamburgische Gesellschaft fuer Wirtschaftsfoerderung mbH
地址:Hamburger Strasse 11 22083 Hamburg Germany
电话:0049 40 2270190
传真:0049 40 22701929
邮箱:info@hwf-hamburg.de
网址:www.hwf-hamburg.de
黑森州经济促进公司 HA Hessen Agentur GmbH
地址:Abraham-Lincoin-Strasse 38-42 65189 Wiesbaden Germany
电话:0049 611 774 8303
传真:0049 611 774 8385
邮箱:info@hesssen-agentur.de
网址:www.hessen.agentur.de
梅前州经济促进公司 Gesellschaft fuer Wirtschaftsfoerderung Mecklenburg-Vorpommern
地址:Schlossgartenallee 15 19061 Schwerin Germany
电话:0049 385 59 225 21
传真:0049 385 59 225 22
邮箱:cunnect@gfw-mv.de
网址:www.gfw-mv.de
下萨克森州经济促进公司 IPA Niedersachsen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地址:Schiffgraben 30 30175 Hannover Germany
电话:0049 511 343466
传真:0049 511 3615909
邮箱:info@ipa-niedersachsen.de
网址:www.ipa-niedersachsen.de
北威州经济促进公司 Gesellschaft fuer Wirtschaftsfoerderung Nordrhein-Westfalen mbH (GfW)
地址:Kavalleriestrasse 8-10 40213 Duesseldorf Germany
电话:0049 211 13000 0
传真:0049 211 13000 154
邮箱:gfw@gfw-nrw.de
网址:www.gfw-nrw.de
莱法州投资与结构银行公司 Investitions- und Strukturbank Rheinland-Pfalz (ISB)GmbH
地址:Holzhofstrasse 455116 Mainz Germany
电话:0049 6131 9850
传真:0049 6131 985199
邮箱:isb@isb.rlp.de
网址:www.isb.rlp.de
萨尔州经济促进公司 Gesellschaft fuer Wirtschaftsfoerderung Saar mbH
地址:ATRIUM Haus der Wirtschaftsfoerderung Franz-Josef-Roeder-Strasse 1766119 Saarbruecken Germany
电话:0049 681 9965400
传真:0049 681 9965444
邮箱:info@gwsaar.de
网址:www.gwsaar.de
萨克森州经济促进公司 Wirtschaftsfoerderung Sachsen GmbH
地址:Bertolt-Brecht-Allee 2201309 Dresden
电话:0049 351 21380
传真:0049 351 2138399
邮箱:info@wfs.saxony.de
网址:www.wfs.saxony.de
萨安州经济促进公司 Wirtschaftsfoerderungsgesellschaft fuer das Land Sachsen-Anhalt mbH
地址:Kantstrasse 539104 Magdeburg
电话:0049 391 568 990
传真:0049 391 568 9950
邮箱:welcome@wisa.de
网址:www.wisa.de
石荷州经济促进和技术转让公司
Wirtschaftsfoerderung und Technologietransfer
Schleswig-Holstein GmbH
地址:Lorentzendamm 24
24103 Kiel Germany
电话:0049 431 666660
传真:0049 431 66666767
邮箱:info@wtsh.de
网址:www.wtsh.de
图林根州经济促进和房地产管理公司
Wirtschaftsfoerderung und Immobilienmanagement
地址:Mainzerhoferstrasse 1299084 Erfurt
电话:0049 361 56030
传真:0049 361 5603333
邮箱:antie.zippel@leg-thueringen.de
网址:www.leg.thueringen.de
1.3 其他投资促进机构
除联邦、州层面投资促进机构外,一些重点地区和城市还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机构。例如:
1.3.1 法兰克福市经济促进有限公司(Frankfurt Economic Development GmbH) 是直属于法兰克福市政府的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以进驻法兰克福或计划前来法兰克福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法兰克福市以及法兰克福商务社团的发展等。
法兰克福市经济促进有限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
Wirtschaftsfoerderung Frankfurt
地址:Hanauer Landstrasse 182D60314 Frankfurt am Main
电话:0049 69 21238548
传真:0049 69 21298
邮箱:py@frankfurt-business.de
网址:www.frankfurt-business.de
1.3.2 杜塞尔多夫中国事务中心(China-Kompetenzzentrum)是由杜塞尔多夫经济促进会、杜塞尔多夫工商联合会和杜塞尔多夫博览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一个项目。该中心的任务是:为中国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愿意到杜塞尔多夫来工作的中国企业家将得到全方位的关照。其中包括:提供来自杜塞尔多夫和有关杜塞尔多夫的信息,举办研讨会和信息交流活动,为企业的建立提供咨询和帮助,帮助建立和开展业务,对杜塞尔多夫的企业提供服务,提供有关中国(投资)环境的信息,组织有关中国经济论题的研讨会和活动,组织企业家到中国旅游,为开展在中国的业务提供咨询等。
杜塞尔多夫中国事务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
China-Kompetenzzentrum
c/o Wirtschaftsförderungsamt
地址:Burgplatz 140213 Düsseldorf
电话:+49 (0) 211-89-9 55 02
传真:+49 (0) 211-89-3 55 02
电邮: china@stadt.duesseldorf.de
网址: www.duesseldorf.de
1.3.3 德国法兰克福莱美两河地区国际投资促进会(Frankfurt-Rhein-Main GmbH)。
法兰克福莱美两河地区国际投资促进会地址和联系方式: FrankfurtRheinMain GmbH
地址:Unterschweinstiege 860549 Frankfurt a. M., Germany
电话:+49 (0)69/686038-0
传真:+49 (0)69/686038-11
电邮:sibylle.herforth@frm-united.com
网址:www.frm-united.com
法兰克福莱美两河地区国际投资促进会中国联络处
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浦项广场29 楼
邮编:200122 上海 中国
联络:罗百韬 代表(Bertram Roth)
电话:+86 (0)21/6875 8536 ext. 1680
传真:+86 (0)21/6875 8573
电邮:bertram.roth@frm-united.com
网址:www.frm-united.com
2. 商协会
2.1工商总会(DIHK)。工商总会是82 个独立的德国工商会的行政联合机构。面对联邦政府的决定和欧盟机构,工商总会代表德国经济界的利益。
2.2 工商会(IHK)。工商会是经济进行自我管理、独立承担责任的公法组织。目前,德国共有82 个地方工商会。面对地方、州政府以及政界和公众,工商会代表所属企业的利益。根据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德国境内所有企业(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农业加工业除外)必须加入德国工商会。该会在德国国内承担着大量的公益任务。与经济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所不同是,工商会组织代表所属会员企业的整体利益。目前,全德工商会组织共有360 万个法定会员企业。 有关地方工商会情况请登陆工商总会网站查询(www.dihk.de)。
2.3 海外商会(AHK)。由德国工商总会委派的驻外机构遍布全球。到目前为止,已在70 多个国家设立了110 个代表处或驻外商会,共有职员1200 多名。中国境内的四个代表处则是其中的会员,其宗旨即不断促进中德双边经贸关系发展。
2.4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商协会 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 Bundesministerium fuer Wirtschaft und Technologie (BMWI)
网址:www.bmwi.de
德国商务门户
German Business Portal
网址:www.german-business-portal.info
德国相关统计数据/数据库
电子贸易中心(商务合作查询)e-trade-center (Business partner search)
网址:www.e-trade-center.com
拜耳工商企业数据库 Firmendatenbank der Bayerischen Industrie- und Handels- kammern
网址:www.firmen-in-bayern.de
巴登 符腾堡州工商企业数据库 Unternehmensdatenbank der baden-württembergischen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n
网址:www.bw-firmen.ihk.de
德国联邦银行 Deutsche Bundesbank
网址:www.bundesbank.de
欧洲中心银行 Europaeische Zentralbank (EZB)
网址:www.ecb.int
德国联邦统计局 Statistisches Bundesamt
网址:www.destatis.de
德国主要联合会
德国工商总会 Deutscher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tag (DIHK)
网址:www.dihk.de
联邦德国工业联合会 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 e.V. (BDI) 网址:www.bdi-online.de
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
Bundes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Arbeitgeberverbaende
网址:www.bda-online.de
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
Verband Deutscher Maschinen- und Anlagenbau e.V. (VDMA)
网址:www.vdma.org (中文)
德国中小企业协会
Bundesverband mittelstaendische Wirtschaft (BVMW)
网址:www.bvmwonline.de
德国汽车工业协会
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 (VDA)
网址:www.vda.de
德国联邦信息经济、通讯和媒体协会
"Bundesverband Informationswirtschaft,Telekommunikation
und neue Medien e.V."
网址:www.bitkom.org (英文)
德国医药研究协会
Verband Forschender Arzneimittelhersteller e.V. (vfa)
网址:www.vf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