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新加坡税收体系属于区域性单层税收体系。
区域性征税的特点决定了新加坡境内的收入需缴纳税费。特定的免征税种除外,若收入来源境外,但在新加坡境内接收,那么也必须缴纳税费。
单层公司纳税系统规定,公司支付的应缴税收入税费属于最终税费。公司支付给公司股东的股息免税。
目前,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7%。由于针对当地公司新加坡有提供部分和全额免税方案,因此实际税率通常比公司税税率低得多。
新加坡既不征收资本收益税,也不征收股息预提税。新加坡还和全球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广泛的税务条约网络。
当地公司还享受到如“国际航运企业”方案(AISE)、“全球贸易商计划”方案(GTP)以及“航运物流企业”(ASL)资格在内的行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最近名为“生产力与创新信用”的方案(PIC)刚刚启动,该方案生效期从2011年征收年度开始到2015年结束。
上述因素是新加坡为什么成为吸引投资者商业天堂的原因。较低的市场准入壁垒以及合理的公司成立成本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纷纷来到新加坡。
新加坡政治、经济形势稳定,商务配套基础设施完备。新加坡是许多海外企业开拓业务的首选国家。
(2)税率与税种
一、公司税
免税政策公布后(部分或全额免税),新加坡向公司统一征收17%的税费。
(1)新成立公司
从2008年征收年度起,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征收年度开始的前3年连续享受到收益免税的优惠。因此,针对公司第一个300,000美元的收益,若按17%的税率计算,公司应缴纳$51,000美元的税费。享受到免税政策后,实际税率仅为5.67%,也就是说减免后的应付税款只有17,000美元。
(2)已成立企业享受部分免税优惠
从2008年征收年度起,公司第一个300,000美元的收益应缴税费为25,075美元(也就是实际税率为8.36%),而不是51,000美元(17%的税率)。
(3)公司收入税退税与中小企业现金资助
(a)从2011年征收年度起,所有公司(包括已登记商业信托公司)将享受到更高的:
公司所得税退税额度或中小企业现金资助。
(b)公司收入税退税按20%应付税款的基点计算,最高退税额不超过10,000新坡币。中小企业现金资助额按5%公司总收益的基准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新坡币。
二、个人所得税
税收居民与非居民申请不同税率
(i)税收居民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并被视为税收居民:
-新加坡公民;或
-在新加坡有常住住所的新加坡长住居民;或
-在上年度,在新加坡逗留或工作满183天或以上的外国人(公司董事除外)。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新加坡向其征收非居民税费。
(ii)以下为税收居民的税率一览表:
从2012年征收年度起执行(2011年之前)
应缴税所得 |
税率 |
应付税款总额 |
(%) |
($) |
|
第一笔$20,000 |
0 |
0 |
下一笔$10,000 |
2 |
200 |
第一笔$30,000 |
- |
200 |
下一笔$10,000 |
3.5 |
350 |
第一笔$40,000 |
- |
550 |
下一笔$40,000 |
7 |
2,800 |
第一笔$80,000 |
- |
3,350 |
下一笔$40,000 |
11.5 |
4,600 |
第一笔$120,000 |
- |
7,950 |
下一笔$40,000 |
15 |
6,000 |
第一笔$160,000 |
- |
13,950 |
下一笔$40,000 |
17 |
6,800 |
第一笔$200,000 |
- |
20,750 |
下一笔$120,000 |
18 |
21,600 |
第一笔$320,000 |
- |
42,350 |
下一笔$320,000 |
20 |
(iii)可征税与非征税收入
(1)在新加坡境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或利润必须缴纳税费。工作收入由工资、奖金、董事费用、代理费、补贴与各种形式的津贴构成。
(2)在新加坡境内,个人以业主、配偶或个体经营者身份通过经营贸易、业务或从事某项职业而获取的业务收入必须缴纳税费。
(3)通过租赁任何在新加坡境内持有的财产所获得的租金收益必须缴纳税费。
(4)储蓄于新加坡境内合法银行的定期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无需缴纳税费。
(5)其他收入来源,例如新加坡境内的单层免税股息收入无需缴纳税费。
(6)个人在2004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在新加坡境内接收的所有海外收入无需缴纳税费。
(7)资本收益无需缴纳税费(个人或公司持有)。
三、消费税(GST)或增值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进口商品(由新加坡海关负责征税)以及新加坡境内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对进口商品和新加坡境内商品和服务征收的标准税率为7%。
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消费税率为0%(零税率)。
新加坡境内毛胚住房的销售与租赁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的提供是唯一免收消费税的经济活动。
部分经济活动被视为“范围外交易”。这些活动包括将商品从外国境内转销其他海外地区(直销)和私人交易。
任何当年营业额超过1百万新坡币的公司强制要求登记消费税。若公司营业额超未超过1百万新坡币,那么可自愿登记消费税。
(3)非居民个人征税制度
非居民个人的工作收入税率最高为15%,最低以居民税率征收。
非居民个人收取的董事费、咨询费及其他收入以20%的税率征收税费。
(4)减税项目与非减税项目
获取收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收益开支均为减税项目(许可)。
资本支出不属于减税范畴。例如,固定资产收购、企业信誉贬值折旧与摊还不属减税范畴。
虽然不允许贬值折旧,但是收购的固定资产基建投资可申请资本摊销(磨损索赔)。
若不存在该项开支,那么不允许存在或有负债与一般开支。
减税与非减税项目示例
可减税项目 |
非减税项目 |
广告与促销 |
摊还与折旧 |
坏帐(应收帐款) |
汇兑损失(非贸易或资金性质) |
代理费 |
商誉 |
董事费或报酬 |
非贸易债务-减值损失 |
汇兑损失(贸易方面) |
机动车辆开支(“S”或“E”牌照车) |
贸易债务方面减值损失 |
私人租车租金(“SZ”牌照车) |
修理及维护(非资金) |
存货跌价准备(普通) |
存货跌价准备(指定的) |
个人与家庭开支 |
(5)其他
(i)生产力与创新信用方案(PIC)
(a)符合以下任一或全部条件的活动,包括自动化、培训、研发、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登记与设计,从2010到2014年会计年度(2011到2015年征收年度),所有业务(包括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可在2011到2012年征收年度申请最高额度为800,000新坡币的生产力与创新信用税收减免或资本支出400%的补贴(合计);2013到2015年征收年度申请最高额度为120万新坡币的合计生产力与创新信用税收减免或资本支出400%的补贴;或
(b)公司可选择接受第一笔100,000新坡币且符合规定支出的30%现金津贴,也就是30,000新坡币;或
(c)公司可选择延迟支付2011到2014年征收年度的部分应付税款,延迟支付金额为合格生产力与创新信用开支数额(如自动化设备成本,即计算机)。延迟支付金额上限为100,000新坡币。
(ii)公司国外采购收入免税方案
从2003年6月1日起,在国外采购收入免税方案下,新加坡税收居民公司将享受以下优惠:
a.国外采购股息;
b.国外分店收益;或
c.符合条件的国外采购服务收入应免征税。
(iii)商业筹备支出
从2011年会计年度(2012年征收年度)起,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将许可所有当年和上年度商业筹备前开支申请减税。
(iv)外国税收减免(FTC)普林制度
从2012年征收年度起,外国税收减免数额将以较低已征收国外收入总计税额以及该收入应付税款的总额来计算。
(v)新加坡境内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费用
部分国家免除预提税。按照税务条约的规定,向其他国家征收10%或15%的预提税。
(vi)税务条约
新加坡同许多国家(美国除外)签订了税务条约,如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英国与大部分欧洲国家。